香港文匯報訊 3名菲律賓外傭早前入稟法院,就爭取居港權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排期下月22日審理。原基本法起草委員兼內地法律學者許崇德表示,基本法24條規定,非中國籍人士要取得居港權,必須持有有效證件合法入境、通常居港7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他認為,外傭大部分純粹來港工作,無論是否在港工作滿7年,最終都返回原居地生活,即使留港7年以上,都不能享有居港權,「菲傭來香港工作勞動,賺了點錢他要回去的,那就不算數,那不管你幹了7年,還是幹了8年,你不以香港作為永久居留地的話,譬如說她菲律賓家裡有父母、有丈夫、有小孩,那麼事實上她是要回去的,這個不能符合這一條。」
基本法定義很清晰
許崇德認為,部分外傭已在港結婚產子,在原居地又沒有甚麼親友,又可以向法院證明到以香港作為永久居住地的話,就可以享有依法的居港權,基本法有關居港權的定義寫得很清晰,相信本港法院可依法判決,無需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兼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表示,入境條例對居港權的解釋有灰色地帶,法院有需要澄清,「基本法生效之後,立法會當時通過了對於通常居住條文的修訂,根據此條文,外傭即使在香港住了7年,都不被視為通常居住7年,所以不符合基本法中永久居民身份的條件。」
人大有權主動釋法
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說,是否提請人大釋法,要視乎法院的最終判決,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最終解釋權,可以主動釋法,「第一條指解釋權是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即無論你提請也好,它自己也好,人大常委會有權釋法,所以這是法律上的規定,但如何去做呢,就要看事情的發展。」
另外,有不願透露姓名的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私下指出,96年特區籌委會討論永久居民問題的時候,已經訂明根據政府專項政策留港人士,包括來港工作的外傭住港7年,亦不會被視為通常居住,不能夠擁有永久居民身份。99年港人內地子女居港權問題尋求人大常委會釋法,這一個觀點被採納,成為釋法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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