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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志雲。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無線電視業務總經理陳志雲等3人涉貪污案,控辯雙方昨完成結案陳詞,主審法官潘兆童將案延至9月2日裁決。辯方資深大律師王正宇昨陳詞時以「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作為開場白,形容陳志雲極具知名度,其一舉一動備受傳媒關注,他做事又非神神秘秘,又怎會為了區區11萬2千元去犯法受賄。辯方又指本案實為「無線電視內部的風波,卻被搬上公堂。」
「若要人不知 除非己莫為」
代表叢培崑的資深大律師王正宇指:「連小學生都會明白『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這個道理,陳志雲又怎會不明白呢。」辯方指在行內任何人都知叢培崑是陳志雲的經理人及私人助理,為何身為經理人的叢培崑付錢給他旗下的藝人陳志雲,居然演變為行賄及受賄罪名。叢培崑與代表無線電視的陳永孫簽立《翡翠歌星賀台慶》的服務合約,又竟然變成串謀詐騙罪名。
王正宇指陳志雲以慈善形式於去年2月7日在奧海城舉辦簽書會,找來一班無線藝人朋友為他撐場,而思潮在事件中分別與奧海城及瑪貝爾簽訂合約,但絕非由叢培崑親自所簽,卻演變為叢培崑與陳志雲串謀詐騙無線及5花旦,難怪有傳媒指案件是無線電視的內部風波被搬上公堂。
辯方稱無線電視集團總經理李寶安的證供一方面指陳志雲主持《志雲飯局》是業務總經理的職責,但另方面無線要求陳志雲作幕前演出是需要得到陳志雲的同意,認為李寶安的證供是「馬後炮」及「前後矛盾」,相反當時身為非戲劇組總監的何麗全表明陳志雲為無線主持159集的《志雲飯局》,是可以向公司申請收費,只是陳志雲大方沒有這樣做,而當時為陳志雲上司的助理董事總經理陳禎祥亦同意陳志雲出席《志雲飯局》是以「名人」身份。
陳志雲外聘以「名人」身份參與
王正宇強調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是要證明收賄人收受利益時是以代理人身份,這才能作出與主事人業務有關的作為,相反若非代理人身份,又何來所做的事與主事人業務扯上關係。所以從控方證供已清楚表明,陳志雲出席外聘工作或主持節目,都是以「名人」或「藝人」身份參與,既然無線無權向陳志雲外聘演出抽取佣金,陳志雲又何需向無線申報。
王正宇指叢培崑對陳志雲及陳永孫與無線的僱傭合約毫不知情,叢亦不是無線的僱員,更不知道無線內部守則,只是業內人士有意找陳志雲演出都知道要找叢培崑,就算環保署要拍膠袋徵稅宣傳短片,都透過叢邀請陳志雲拍攝。所以涉及貪污罪行的證供疑點重重。
王正宇指陳志雲由始至終都公開行事,從沒有一刻要隱瞞事件,而叢培崑本身從沒有涉及簽書會的合約簽署,控方又怎能證明陳、叢二人有串謀詐騙無線及5花旦,況且5花旦為了撐場都願意出席簽書會,事後還得到名貴的鑽石禮品作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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