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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山」覆核停業通令稱供奉神靈非龕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7-27]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元朗牛潭尾「明月山」被點名為違規骨灰龕場,於去年10月接到規劃署要求終止業務的通知書,遂提請司法覆核,昨於庭上與署方咬文嚼字。「明月山」堅稱屬於鄉村獲准許發展的「神龕」,旨在供奉神靈和先人,但署方則指出從其性質及規模來看,「明月山」是不折不扣的「靈灰安置所」,有違該地的規劃原意。高院押後判決。

 申請人為經營「明月山 (英文名稱為「The Shrine」)」的香港生命集團控股有限公司(8212)名下6間全資子公司,香港生命集團主席林衛邦昨亦到庭旁聽。答辯人規劃署長與「明月山」一方達成協議,同意將所有執法或檢控行動延至法庭頒布判決的3個月後,好讓對方有足夠時間結束業務。

指放骨灰乃附屬用途

 代表「明月山」的資深大律師張健利指出,「明月山」雖設有龕格供人存放骨灰及先人遺物,帶有「靈灰安置所(columbarium)」的用途,但其最主要目的仍是「神龕(shrine)」,兩者可以並存,發展神龕符合《牛潭尾分區計劃大綱圖》的規定,毋須向城規會申請。張健利續指,就算供人存放骨灰,也只是神龕的附屬用途。「明月山」一方亦指出,大綱草圖由城規會草擬,規劃署無權執法。

規劃署:2千龕格擺明商用

 但規劃署則指「明月山」的說法荒謬,指靈灰安置所與神龕乃截然不同的概念。代表署方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指出,靈灰安置所是與喪葬及遺體有關,而神龕則屬於宗教性質;莫指出,「明月山」設有約2千個龕格,佔地至少3幅地皮,絕不屬於小規模,而申請人發展龕場是為了營商,供大眾儲骨灰然後謀取利潤,可見其主要用途是靈灰安置所。

 莫又指出,該處列為「鄉村式發展」,原意是保育鄉村環境,就算有商業發展,也是為了村民而設,與鄉村發展一致;然而,「明月山」作為靈灰安置所,日後可能會引來數以百計的外人到村,明顯與鄉村式發展的原意相悖。

 根據發展局6月底公布的資料顯示,現時有58個龕場被列為未符規劃或地契要求、有可能被取締的「表二」骨灰龕場。而今次提請司法覆核的「明月山」,香港生命集團的6間公司於2005年2月至5月先後購入元朗牛潭尾12幅地皮以發展龕場生意;規劃署署長於去年10月22日發出的強制執行通知書,要求「明月山」於今年4月22日前停止運作,申請人現要求撤銷該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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