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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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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持令入屋 平衡公權私產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8-03]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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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前日聯同警方引用《建築物條例》第22條,對土瓜灣2間「�茤苤v破門入屋視察。香港文匯記者莫雪芝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陳寶瑤)屋宇署建議修例,賦權署方可向法庭申請手令入屋。有大律師認為,此做法可平衡各方利益,由於法官可制衡屋宇署的權力,所以不擔心屋宇署會有濫用權力的問題。工聯會立法會議員王國興指出,由法庭頒發手令較現行做法更能保障住戶私隱,而且業主擔心藐視法庭,反而會更願與有關部門合作。有測量師亦表示,不入屋難以確定是否有違規工程。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2條,屋宇署有權在任何時間進入任何樓宇,假如有需要,可以於警務人員在場下破門入屋,查看建築物是否構成危險。屋宇署希望在下一個立法年度修例,日後只需持法庭簽發的手令即可入屋。

 大律師陸偉雄認同這做法可行。他指出,署方在遞交申請時,有關個案一定有其重要性,否則署方不會浪費人力物力去申請,而法官在批出手令時亦會具有「把關」的作用,考慮多方面因素,平衡各方利益,有需要時更會要求申請人解釋疑點及重申申請手令的必要性,在有足夠的理據下才會簽發手令。至於現行做法,他認為浪費資源、耗費警力,確實不可取。

王國興:不擔心濫權

 工聯會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副主席王國興亦支持修例。他認為,由法庭簽發手令較現行做法更能保障住戶私隱,法官會考慮多方因素才簽發手令,因此更為合理及公道。他不擔心屋宇署會濫用權力,「屋宇署都要向法庭交代,不可能隨便就申請。」而且業主擔心藐視法庭,多數會合作開門,反而令署方工作更容易。王國興表示,其實有關條例草案在上一個立法年度曾提交至立法會,但因有議員反對而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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