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艦艇命名有了嚴格而又統一的標準。中央軍委於1978年11月3日,批准同意海軍艦艇命名方案。11月18日海軍頒發《海軍艦艇命名條例》,使人民海軍艦艇命名從無序走向了有序。具體命名規定是:
巡洋艦以行政省(區)或片語命名;
驅逐艦、護衛艦以大、中城市命名;
核潛艦以「長征」加序號命名;
常規導彈潛艦以「遠征」加序號命名;
常規魚雷潛艇以「長城」加序號命名;
掃佈雷艦以「州」命名;獵潛艇以「縣」命名;
船塢登陸艦、坦克登陸艦均以「山」命名;
步兵登陸艦以「河」命名;
輔助船艇均以表明所在海區和性質的名稱再加序號的形式命名。
核潛艇、巡洋艦等大型戰鬥艦艇由總參謀部授予艦名;驅逐艦、護衛艦、常規潛艇等由海軍命名。艦艇命名享受「終身制」,中途一般不予更名。艦艇退役時,其艦名舷號由授予機關登出,不再授予後續艦艇。
不過,凡事都有例外。在人民海軍的艦艇方陣中,有兩艘特別的戰艦是用人名命名的,一艘叫「鄭和」艦,一艘叫「世昌」艦,他們都屬於大連艦艇學院。 ■本報資料室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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