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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護法:釐清管轄權 有助維護港司法獨立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8-27]     我要評論

 就是次人大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在接受香港文匯報專訪時表示,香港特區終審法院主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全面貫徹落實基本法的重要步驟,是正確、合法的。香港終審法院就四個問題提請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即在沒有擴大,也沒有縮小的範圍內,針對性進行解釋,釐清基本法規定及香港法院的管轄權,有利於維護香港司法獨立及權益。

終院做法 貫徹基本法

 饒戈平首先高度肯定了香港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釋法的行為。他認為,終審法院啟動基本法第158條第三款規定,提請全國人大釋法,是「完全符合基本法規定,貫徹落實基本法的做法」。此次香港法院主動提請釋法,是全面貫徹落實基本法的重要步驟。

 饒戈平指出,通過此次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3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進行澄清,進一步明確香港法院的管轄權。明確基本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的「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包括中央政府決定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的行為。

 香港終審法院此次提請釋法,涉及國家豁免規則等四個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對每個問題均作出針對性解釋。饒戈平認為,此次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恰當,對終審法院回應明確,進一步維護香港司法獨立。他強調,香港司法獨立是在「一國兩制」下進行的,此次釋法更是對基本法規定加以落實。

豁免權不適於企業法人

 饒戈平指出,依照基本法規定,全國人大釋法包括3種形式。此次是香港終審法院主動提出釋法,相信是隨著香港回歸十餘年後,兩地法律界經過多年磨合後的發展。

 針對有輿論質疑,此次釋法或會造成豁免權的濫用,甚至將令香港成為國企的「逃債天堂」等說法,饒戈平表示,國家豁免權是針對主權國家間的規定,不適用於企業等獨立法人機構,所以上述顧慮並不存在。  ■香港文匯報記者 劉凝哲 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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