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一家美國公司以剛果民主共和國、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為被告,向香港特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起訴訟,要求執行兩項國際仲裁裁決。剛果民主共和國主張享有國家豁免,香港法院對其無司法管轄權。
鑑於案件涉及國家主權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外交權力,此案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終審法院審理過程中,外交部通過駐港特派員公署分別向香港特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出三封函件,指出我國一貫堅持的國家豁免原則並統一適用於全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如果實行與中央立場不一致的國家豁免原則將對國家主權造成損害等。
2011年6月8日,香港終審法院作出臨時判決,裁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遵循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採取的國家豁免規則,剛果民主共和國享有國家豁免,香港法院對剛果民主共和國無司法管轄權。鑒於該臨時判決涉及對香港《基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以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條款的解釋,香港終審法院認為有責任按照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在作出終局判決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相關條款,並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後依據該解釋作出最終判決。■香港文匯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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