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針對有人擔憂這一解釋會否導致在港國有企業濫用豁免權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在人大常委會會後舉行的記者會上表示,國家豁免規則這項制度針對的是以外國國家及其財產為被告的案件。是只給外國國家的豁免,不會用在國有企業身上。
中新社報道,李飛指,按照內地的法律,特別是從1986年頒布《民法通則》以後,國有企業包括央企,都成為了獨立的企業法人。在和其他商業主體打交道的時候,不管是在香港還是在其他地方,國有企業都以企業主體的法律地位出現,都要依照有關法律和合同的約定對債務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不存在在香港國企濫用國家豁免權逃債的問題。
陳弘毅:倘逃債無「免死金牌」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被傳媒問及有關問題時亦指,相信在是次釋法後,國企亦不會享有「免死金牌」,香港法院仍然可以處理涉及國企逃避債務的問題,「是次解釋絕對不會影響國家企業等在香港地區的法律地位。(釋法)並無賦予他們任何的豁免權,無論國企及外國公司亦好,他們訴訟債務都不會受是次解釋影響,受影響的只是外國政府以及其在香港擁有資產,不可以對他們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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