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的士司機無心拍下的道路影片,想不到竟成為令他脫罪關鍵。警方指用雷射槍檢測到該名司機超速駕駛,惟司機卻反指在車頭安裝的攝影機未能拍下當時聲稱正在當值的警員,暗指警員說謊。案件昨於沙田裁判法院審理,裁判官梁雅忻裁決時指2名警員供詞不一,又與被告拍下的影像不符,因而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43歲的士司機李劍銓,早前被警方票控於本年3月10日凌晨約3時,在限速80公里青葵公路向新界方向路段,以時速109公里駕一輛的士,超速約30公里。
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黃程表示,警員使用雷射槍偵速一般需2人同行,一位負責控制雷射槍,一位負責記下車牌號碼。經早年商人林建岳超速案使警方雷射槍偵速制度備受質疑後,警方已有一定程序對雷射槍進行測試,確保其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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