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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孚屏風樓覆核 高院拒受理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8-30]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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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少舟稱會與申請人何咪玲商量提出上訴。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美孚新�h小業主反對發展商祥達興建「屏風樓」,透過司法覆核圖推翻屋宇署批出圖則的決定,惟高院認為屋宇署建築事務監督沒有責任處理私人業權的爭議,小業主理據建基於誤解與謬論,加上業主逾期興訟,昨拒絕受理此案。反興建美孚新�h屏風樓工作小組召集人葉少舟獲悉判決後難掩失望之情,他與申請人何咪玲商量後表示會提出上訴。

 法官另在判詞指出,業權持有人仍可透過民事訴訟去阻止工程。而小業主則至今仍未就另起民事訴訟而展開商討,他們會否另闢戰線仍是未知之數。

 高院法官林文瀚於判詞先裁定申請人提出的「謬論」已毫無勝算,私人業權爭議不屬司法覆核範圍,不論從哪一方面去看,法庭也不應受理這宗司法覆核案,判申請人敗訴,也要支付訟費。

 早於1974年,新世界獲批出涉案整幅地皮建成今日的美孚新�h第八期,事隔多年,祥達先後購入地皮剩餘部分,去年10月獲批准興建一幢20層高、每層2,500平方呎的住宅。

官指業主誤解法定概念

 申請人指整幅地皮當年被視作一個地盤去批圖則,第八期的小業主各自擁有地皮業權,祥達如要發展新樓要取得全體業主首肯,因此建築事務監督批出圖則的決定並不合法。但林官直言,申請人對建築事務監督的職能、以至地積比率和上蓋面積的法定概念皆存有根本性的誤解。林官同意政府及祥達所指,建築事務監督的職責是確保圖則的地積比率和上蓋面積不超出可准許上限,而毋須就業權誰屬去作出定奪。

 申請人另一主要理據在於小業主自1978年起使用第八期旁的行人路而取得路權;林官未有就小業主是否擁路權而下定論,但指出容許自出自入的開放空間並非必然是「街道」,而小業主也從未興訟聲明持有路權。

覆核申請超逾3月期限

 祥達早於去年10月就獲批圖則建新樓,小業主卻遲至今年7月才正式申請司法覆核,遠超法定的3個月期限;祥達批評小業主一談及錢銀就寄望有法援幫補,令案件一拖再拖。

 本案申請人何咪玲早在屏風樓風波之初,已於今年2月申請法援,惟其後遭拒,至6月上訴得直,才於7月正式申請司法覆核。港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張達明稱,由於申請人是在法援獲批後才正式興訟,故她今次敗訴及支付對方訟費,也全由法援承擔,她不用自掏腰包。

 召集人葉少舟表示,若上訴再輸可能要賠上300萬元訟費,小業主銀根短缺,難以負擔,相信申請人若上訴會再申請法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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