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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偉明(右二)昨日與勞工處處長卓永興(中)會面,要求勞工處修訂僱傭條例,註明僱主及僱員雙方通知期必須對等。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林曉晴)《僱傭條例》容許勞資雙方不對等地訂立離職通知期,工聯會早前接獲一名酒店房務員的求助,指他在試用期內被公司以7日通知解僱,但發現合約列明試用期內僱員辭職須1個月通知。工聯會昨日與勞工處會面,要求處方修訂條例,註明僱主及僱員雙方通知期必須對等。該處回應指,將就有關情況搜集資料及尋求法律意見。
葉偉明:條文影響全港僱員
工聯會權益事務委員會副主任葉偉明認為,有關漏洞影響全港「打工仔」權益,或令更多不平等條文產生。葉偉明昨日與工聯會理事長吳秋北及求助員工,和勞工處處長卓永興會面要求修訂條例。葉偉明引述卓永興回應指,將就現時條例對通知期不對等的情況,搜集資料作深入研究,以及尋求法律意見,同時亦會加強宣傳及教育僱員留意合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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