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 鋒
現存的反腐工作有三難:一是隱蔽性強。我當高官,以權給你利益,但礙於「公務員條例」不敢即時收取回報,故當時無把柄、抓不著,很難入罪。二是危害性大。政客與不法商人搞「期權」交易,搞得政府施政步步艱辛,折騰得香港寸步難行,然後才分期分批回報;三是查處難。因涉及「過去式」、無連接、環節多、沒法例。正如市民到廉署投訴陳方安生涉嫌「期權腐敗」,陳太可以用沉默、「無口難言」拒絕回應。一名小市民提出一個大議題:要調查香港的「期權腐敗」。他向廉政公署的舉報和投訴的意義是:敲響了反腐倡廉新警鐘,向廉署人員提出新挑戰,也為狡猾的「期權腐敗」者動手挖掘新墳墓。
「期權腐敗」是在民主國家或地區因為反腐倡廉不斷加大力度使腐敗分子容易「見光死」而變換出來的新對策。簡言之,「期權腐敗」就是政府官員在位時利用手中權力,以各種手段為他人謀取利益,「回報」並不立竿見影;而根據私下「協議」,待離職退休後,才以各種形式兌現。此賄賂方式與期貨交易異曲同工故名。這應是新時期反腐鬥爭的新形勢、新特點、新挑戰。它最大特點是很隱蔽、時間長、難查處。所以說,反「期權腐敗」對香港而言是一場新課題新挑戰。
香港有「期權腐敗」嗎?由Foxy曝出的壹傳媒老闆黎智英豪擲近6000萬元分別給予公民黨、民主黨、社民連和陳日君、陳方安生等政治團體、政客或前高官,是否就是覆行原先的期權交易或預先支付費用往後再「履行」任務呢?
官商勾結期權
近日有論者提出:「根據本港《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任何訂明人員(指公務員)未得行政長官或特許而索取或接受利益,即屬違法』。雖然陳方安生已經退休,但她在職時是否利用職權為黎智英謀取商業利益呢?比如有意拖延市民對《蘋果日報》投訴的處理;在有人懷疑黎智英的商業誠信時為黎解畫或正面評價」。
Foxy曝料黎智英贈予公民黨千多萬巨款了,這是否是對去年公民黨搞「五區公投」、「全民起義」的回報,抑或是對公民黨阻撓港珠澳大橋唆擺朱婆婆搞「司法覆核」的期權支取呢?去年「公投」時,民主黨沒有加入,最終今年捐款急降至2萬元,也許是違背反中亂港「多勞多得」、「不勞不得」的承諾或是作為懲誡吧!難怪今年至今,民主黨一反去年不參加公、社黨的「公投」的理性態度,反對政府為堵塞「公投」和浪費公帑漏洞提出的遞補機制特別賣力。公、民兩黨和政客之收受獻金前因後果和各種表現,是否也涉香港式的「期權腐敗」之一種表現呢?
現存的反腐工作有三難:一是隱蔽性強。我當高官,以權給你利益,但礙於「公務員條例」不敢即時收取回報,故當時無把柄、抓不著。離了職,退休了,脫法網,才收錢財,很難入罪。二是危害性大。在香港,政客與不法商人搞「期權」交易,搞得政府施政步步艱辛,折騰得香港寸步難行,然後才分期分批回報;三是查處難。因涉及「過去式」、無連接、環節多、沒法例。這正如市民到廉署投訴陳方安生涉嫌「期權腐敗」,陳太可以用沉默、「無口難言」拒絕回應。而公務員事務局回應查詢時謂「政府有關收受利益規管,適用於現職公務員,包括正在放離職前休假公務員」。言下之意,陳太已退休不在此限,果然鑽了法例的漏洞。既然「期權腐敗」已經傳染或橫行,就應予以規管和遏制。
規管和遏制「期權腐敗」橫行
其一,必須及早立法,以杜絕高官退休獲取巨額獻金的法律空白。香港採用「過河冷凍期」完全不夠,應立法作為規管其離職退休收受利益入罪的根據。其二,從離職、退休中規定、限制。某高官宣佈退休,應該公佈退休津俸和公布財產;官階越高、津俸越多,限制外界獻金或饋贈就應越嚴和時間越長。其三,建立一個公開、透明的監管機制。此種機制,應由公務員工會、各政黨立法會議員和公眾三合一組成。自從陳太轉身成「民主阿婆」支持反對派後,反對派議員對她獲得130萬獻金就不哼聲了,這不是利益均霑都在搞「期權腐敗」嗎?明乎此,陳方安生不應再對130萬守口如瓶,應共同以行動防止香港出現的「期權腐敗」。
一名小市民提出一個大議題:要調查香港的「期權腐敗」。他向廉政公署的舉報和投訴的意義是:敲響了反腐倡廉新警鐘,向廉署人員提出新挑戰,也為狡猾的「期權腐敗」者動手挖掘新墳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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