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振耀
儘管直至撰文時,還未有確實的證據證明剛過去的區議會選舉,出現了種票的行為;但種種跡象已充分顯示到目前選民登記制度的疏漏,可能引致選舉出現結果不公。放在大眾面前的,是我們究竟需要一個有大量選民參與但可能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選舉,抑或寧願取一個可能選民參與較少,卻是一場公平公正,公開較量的選舉。
只要選舉過程當中存在這樣那樣的瑕疵,影響豈止是落選者的利益,即使當選也並非是百分百的光彩。懷疑種票又或者選民登記存在疏漏,以致有可能越區投票,動搖的可能是整個選舉制度、選舉倫理甚或是群眾對公平、公正的基本價值觀念。故此完善整個選民登記及投票制度,使公平公正得以彰顯,該是參與較量的每一位候選人、所有選民、政黨以及作為監察及負責運作選舉的特區政府相關部門,責無旁貸必須極力維護的。
有論者認為萬一要已登記的選民重新提交住址證明,會令選民反感,甚至為他們帶來點點麻煩,影響選民參與意慾。提供正確住址證明不單是選民應有之義,亦是一種法律要求,當中該不存在妥協。如果因為不願意提供住址證明,而甘願放棄選擇議會代表為其發聲的一票,這也是個別市民的個人選擇;無必要強求,也必須尊重。正等於歷屆投票率不高,也是由於有部分選民放棄其權利。鼓勵市民盡市民義務只能透過公民教育。
市民堅持放棄投票權利,充其量是令到投票率偏低,並不影響選情和結果,以及選舉制度的公正性。不投票的破壞力,比起別有用心種票不可同日而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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