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寧 亞太國際關係學會成員
近日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表諮詢文件,以改善選民登記制度。就此機會,政府可考慮如何處理居住香港以外人士的投票問題,諮詢公眾意見。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28條,合資格登記為選民的條件之一是申請人必須通常在香港居住,及在申請書中呈報的住址是他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這條法例中的「通常在香港居住」,存在灰色地帶,究竟多少天在港才算符合有關規定?更大問題是,該條例可能抵觸《基本法》。
《基本法》第26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雖然這裡指明是「依法」,但是有關法例必須合理。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不應因地理、金錢等限制而失去應有的政治權利。進一步而言,政府更有責任為這批人士提供服務,方便其行使投票權。
這類海外投票行為其實在「不在籍投票」制度下是容許的。「不在籍投票」是指選民於投票日當天因受到某些特殊因素的限制,「不方便」或「不可能」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而要向戶籍所在地的選務機關申請以其他合法方式行使投票權的一種制度。事實上,「不在籍投票」制度在不少地區已實行。即使不是實行強制性投票的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日本等,都容許合資格的選民進行海外投票,並提供方便措施。
為數不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留學、工作、退休等,當中以居住在內地的佔多數。按統計處的調查,2007年7月至9月便有超過50萬名居住內地的香港人。不少香港人回鄉養老、尋找更多工作機會、陪伴家人、升學等,以致未能「通常在香港居住」。
有意見指,這批人士長期離開香港,較難關心香港情況,不應獲得投票權。但是他們居住外地,也可以密切留意香港的情況,尤其現時資訊發達。也有意見指,容許居住香港以外的人士投票將有利個別政團。必須指出,全港性的政策與每一位香港永久性居民息息相關,《基本法》賦予的政治權利不容被褫奪,社會應客觀地討論有關問題。
政府應在諮詢期裡,探討讓居住香港以外的選民投票的可行性。參考其他地區的經驗,建議的方法包括在香港投票日前,容許這批選民以郵遞方式投票;投票日時,香港以外的駐北京辦事處以至駐廣州、多倫多、悉尼等經濟貿易辦事處開設投票站等,以方便選民。與此同時,社會應討論如何提升選舉事務處的職能;是否所有層級的選舉都適合居住香港以外的選民投票;政府是否有足夠措施克服有關困難;如何保持選舉的公正廉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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