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去年,北京市政府出台新的稅收金融監管措施,以調控市內樓市。 資料圖片
多位法學專家、經濟學家認為,對「吳英案」議論的理性民意,集中體現在對現行法律制度、金融制度改革的期盼。目前法律規定的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類犯罪,界限十分模糊,需要進一步釐清。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刑法研究所所長高艷東表示,當不得不用刑法對集資詐騙行為進行嚴厲打擊時,須貫徹精細司法的原則。此外,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院長孫祁祥向本報指出,官方已指出民間借貸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但仍需盡快對民間金融進行較完善的立法。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胡銘表示,是否將借來的錢用於揮霍,是法律規定的罪與非罪的界限。不過,經過研究發現,幾乎所有的民間借貸案件背後都有或多或少揮霍的「影子」,高息借貸的相關資金用於包裝、擺闊等,與經營策略往往存在一定關係。
相關法律零散不協調
不過,由於合法性邊界模糊,民間借貸依然處於尷尬的灰色地帶,加之常與非法集資、地下錢莊等行為相關聯,其犯罪界限有待進一步釐清。民間借貸立法滯後於社會實際,相關的法律規制散見於《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刑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規章中。
民間借貸法律規則的零散化與不協調,模糊了實務中處理相關糾紛案件的合法性標準,凸顯了民間借貸的制度性風險。比如,在最高法院兩個涉及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中,一個規定企業從民間借款按照民間借貸處理;另一個規定借款利率超過同期銀行基準利率的4倍不受法律保護。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人權委員會副主任陳有西指出,集資問題一般涉及3種行為,需要明確界定:一是民事行為,指合法的民間借貸:二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要涉及30戶以上才入刑,吳英案涉及的是11戶;三是集資詐騙罪,屬金融持續犯罪,可以判死刑。陳有西表示,在銀行基準利息4倍以下的利息是有法律保護的,但並沒有說5倍、6倍的利息便是犯罪。而在民間借貸行為中,民事違約不是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