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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早前在徵求《政府工作報告》意見時數次提及放活民間資本,並明確今年上半年一定要制訂出鼓勵民間投資的「新36條」實施細則。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院長孫祁祥(見圖)指出,綜合性的民間金融治理和危機處置措施,其核心是將「堵」和「疏」有機結合,把存量的改革和增量的轉型結合起來。「最終要依靠制度疏導治理,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她表示,政府對民間金融既不應進行過於嚴格的金融抑制,也不應「揠苗助長」,急於使其規範化,而是應順應民間金融的內生性特徵,鼓勵民間金融主體在自身發展和演進過程中,更多發揮自身能動性。
中央允上半年出「新36條」
國務院「非公經濟新36條」文件於2010年5月出台,明確提出允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各類所有制的小型金融機構,包括村鎮銀行、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等。但至今落實進度未如人意。專家指出,目前民營金融機構發展確實無力推開「玻璃門」,不能從地下走向陽光大路。而今後將民間借貸納入監管體系後,須改善民間借貸監管等一系列制度,構建正式監管與自律監管相結合的多層次監管體系。
孫祁祥表示,應鼓勵民間資本以發起、參股等方式參與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政府對民間金融的政策框架,最終應鼓勵民間金融組織自身的轉型與升級,從而實現民間金融的陽光化、規範化。當民間金融組織突破原有的較封閉地域和較小的規模邊界後,政府宜提供法律政策環境上的便利,允許這些民間金融組織轉型和升級為更高級的組織。在此方面,政府政策框架的靈活性,有助於民間金融組織自身的逐步規範化,並向著更加有利於農村金融體系穩定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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