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中行 資深評論員
梁國雄是立法會議員,立法會肩負立法及監察政府施政的重任,梁國雄身為議員就算不向社會作表率,至少也要做到守法。然而,梁國雄至今已有十三次案底,身為立法會議員,公然知法犯法,更是罪加一等,除了要接受法律上懲處外,也應接受政治上的懲處。按《基本法》啟動罷免程序,是彰顯立法會尊嚴的必要之舉,也是表示不容暴力蔓延的應有姿態。反對派如果放生梁國雄,就等如是放生暴力,必定會在選舉中付出代價。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去年聯同一班黨友及社運人士,暴力衝擊遞補機制論壇,刑事毀壞會場,並導致多名工作人員受傷,前日在九龍城法院被判監兩個月並賠償科學館大門損毀4150元,另外4名有份衝擊的示威者各判入獄三星期,當中包括黃毓民愛徒及「人民力量」新星黃洋達。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指,他認同遞補機制爭議不斷,但示威者的行動令論壇中斷,有觀眾因擔心安全而提早離場,如果市民參加公眾活動時要擔心人身安全,是社會的倒退,人身安全不容妥協。另外,示威者撞門時,職員亦在另一邊阻擋,若有人跌倒便會人踩人,顯然罔顧安全,故判以監禁刑罰。
暴力刑毀罪證確鑿
過去對於一些打著示威抗爭之名的暴力行為,法庭一般不會重罰,大多判以社會服務令,原因是法庭總將示威抗議視為「社會公義」的一種,儘管在過程中破壞了法治,也是可以容忍的,結果令激進人士更加有恃無恐。所以,這次法院直接判處五名被告入獄,有很大意義,顯見法庭也知道這些暴力行為已經嚴重威脅市民的人身安全及言論自由,如果繼續縱容,等如變相鼓勵社運人士及激進反對派繼續肆無忌憚逞兇,不但令社會秩序得不到保障,而且市民亦可能因為怯於暴力言行而不敢發聲。試想示威人士因為不滿有出席論壇的市民支持遞補機制,就以暴力手段強行衝入會場搗亂;將來他們假如對某項政策不滿,豈非可以隨意衝入政府部門,佔據公營機構發洩不滿?這次法庭的判決彰顯了公義,宏揚了正氣,對於激進示威者也有震懾作用。
在案件中,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被判入獄兩個月,雖然他正在提出上訴,但其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立法會的聲譽,立法會應該嚴肅處理。按照《基本法》第79條(6),立法會議員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便會被解除職務。在程序上,當有議員依《基本法》上述條文動議譴責議案,並獲通過的話,立法會主席便會宣告該名被判監議員喪失資格,這意味立法會可因為議員的犯法行徑啟動罷免,也說明議案必須由議員自行提出。梁國雄這次被判入獄性質相當嚴重,立法會議員都應從維護立法會聲譽及社會秩序出發,啟動罷免機制。
損害立法會聲譽 罷免合理合法
梁國雄是立法會議員,立法會肩負立法及監察政府施政的重任,梁國雄身為議員,就算不向社會作表率,至少也要做到守法。然而,自當選以來,梁國雄依然繼續其激進抗爭活動,包圍公營機構、堵塞交通要道、衝撞警方等行為屢見不鮮,至今共有十三次案底,在擔任立法會議員期間,由於他「幸運」地沒有入獄,並未出現需要罷免的情況,但不代表他不必為自己所做的行為負上責任。而且他身為立法會議員,公然知法犯法,更是罪加一等,除了要接受法律上處罰外,也應接受政治上的懲處。既然梁國雄是罪有應得,而《基本法》也有相關規定,立法會議員依例啟動罷免程序,是合理合情合法,並非什麼政治打壓。
況且,梁國雄在事後還毫無悔意,立法會更沒有理由放過他。特別是反對派政黨如民主黨、民協等,過去多次表示不容許暴力行為,也曾譴責激進反對派的衝擊行徑。然而,聽其言更要觀其行,反對派如果真的以社會利益為重,應不容暴力風氣在社會上蔓延。可惜的是,民主黨、工黨昨日已對罷免動議有保留,劉慧卿竟說,因為事件無牽涉個人利益,不傾向罷免。首先,梁國雄進行暴力抗爭是否無關個人利益已很難說,因為他本身就靠激進取得議席,怎不涉個人利益?再者,梁國雄損害了立法會的莊嚴及聲譽,關係社會秩序及法治的彰顯,怎可輕輕放下。反對派如果放生梁國雄,就等如是放生暴力,必定會在選舉中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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