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乃威在2009年6月15日一次與女助理(王麗珠)單獨會面中曾向她表示好感;
2.2009年6月中,甘乃威向王麗珠表示好感之後,甘議員察覺到王對他有些抗拒,而在2009年9月初至9月22日,甘議員邀請她外出用膳,遭她拒絕;
3.2009年9月24日,甘乃威解僱該名女助理;
4.甘乃威在解僱女助理時並無解釋解僱她的原因;
5.甘乃威評定王麗珠在受僱期間的整體工作表現良好;其後王麗珠向前僱主譚香文求助,並經傳媒報道揭發事件。
6.2009年10月4日,甘乃威召開的記者招待會上,否認曾向該名女助理示愛,亦沒有透露曾向她表示好感;
7.2009年10月6日,甘乃威在一個電台節目中承認,他於2009年6月中,曾在一次與該名女助理單獨會面時向她表示好感。
8.其間傳媒連續多天大肆報道有關事件,甘乃威逃亡到酒店,及後更搬屋避風頭。
9.在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上,公民黨吳靄儀提出,引用《基本法》第七十九(7)條的規定,進行調查。其後,獲得內務委員會通過。
10.立法會於2009年12月9日,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在立法會大會上動議譴責甘乃威議案。
11.甘乃威要求進行閉門聆訊,每次聆訊均帶同律師出席。王麗珠拒絕露面,只以書面方式回覆。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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