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富裕及私人物業的比例持續增加,公眾對物業管理工作及業主權益亦日漸關心。地政總署在1987年引入大廈公契指引及日後的多次修改法例。早於1970年,政府已制定「多層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條例」,為業主提供一套法律規定,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但法例對一些不合理的公契條文沒有約制性。
及後,政府在1993年將條例大幅修訂,改稱為「建築物管理條例」,使業主更容易成立法團,及具體賦予業主管理大廈的權力和界定公用部分的責任。條例亦擴大土地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使該審裁處有權審理大廈管理的糾紛。2011年年中,政府委出專責委員會,負責就建築物管理條例的新一輪修訂,現時雖然仍未公布具體方向,但在不同的場合,官員均就以下課題商討,包括研究少於半數的業權份數,撤換首任的大廈經理人;及參與業主組織的成員需掌握的基礎知識。
我們已在前文分別探討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的發展,現對其他法規文件作出介紹:地契。香港的土地資源珍貴,亦是政府的主要財政來源,因此會以固定年期的契約形式批出;地契上會列明土地的使用年期、指定用途等;地契亦稱作官批,發展商需要支付地價,而日後上蓋物業的小業主則可以按期續約及繳納地稅。
有部分地契載列一些特別的責任:如業主需負責大廈連接至某處的行人天橋的保養、為該區提供如巴士站或開放空間供公眾使用等設施、負責鄰近(可能在物業地段外)某擋土牆(斜坡)的保養等。在處理管理工作時,經理人需要詳閱地契的責任。有些設施,如私家路及擋土牆可能由多於一個地段的業主負責,屆時便需不同大廈的管理人共同協商,如有疑問應連同鄰近地段的地契一同檢視,以界定各方的責任所屬。
入伙紙(樓宇使用許可證)。當上蓋物業建成後,有關的政府部門會進行驗收,主要是結構、消防、供電、給排水等主要項目,若全部獲合格通過後,屋宇署會發出大廈的入伙紙。入伙紙上列明物業各樓層的單位數目及用途。由於物業各層的用途範圍可能有分別,管理人員可參考入伙紙,判別物業現時的用途是否恰當。 ■香港房屋經理學會教育事務委員會主席 區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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