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售賣過期食品*
2. 刪去包裝上的食用日期
3. 懷疑拆去原有包裝後重新包裝出售
4. 標示食用日期不清或不全
5. 沒有標示食用日期
*食用日期標籤分為「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 by)」及「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兩種,前者逾期售賣或陳列,即屬違法;不論使用哪一種標籤,也不論是否超出標示上的食用期限,只要售賣或陳列的食物已經變壞,亦屬違法。
資料來源:消委會。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聶曉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