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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在全港6區共57間超市及零售店舖,發現56款過期或標籤有問題的包裝冷凍食品,其中一款火腿已逾期4個月。下圖為食用限期標籤上有被擦掉的痕跡。香港文匯報記者莫雪芝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聶曉輝、歐陽麗珠)零售商售賣過期食品的問題,已存在多年,究竟是現行法例存有漏洞,抑或當局監管不力?消委會認為,現行法例已經足夠,但認為當局應加強巡查。有律師指出,當局應加強監管及執法。
根據現行《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W章),只有售賣或陳列超逾「此日期或之前食用」期限的食品,才屬違法,最高可判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超出「此日期前最佳」標示期限者,則並無違法,或會誘使不法商人,將所有食品均以「此日期前最佳」方式來標示。
更改限期 罪名更大
消委會總幹事劉燕卿指出,一些易被微生物腐壞的食品,須以「此日期或之前食用」方式標示期限,但不論以哪一種標籤,也不論是否超出標示上的食用期限,只要食物已經變壞,仍可被控「售賣不適合人類食用」的食品罪名,「如果零售商刻意更改食用限期,亦已觸犯法例,罪名更大。」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本港食品來自自世界各地,使用「此日期前最佳」標籤亦是國際慣常做法,不能限制所有入口及本地生產的包裝食品都使用「此日期或之前食用」標籤,唯一可杜絕過期食品再次出現的方法,是加強監察及執法,「時被檢控的商人一般只被罰款了事,毋須監禁,阻嚇力不足。」
王國興促違規曝光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王國興指出,當局應盡快檢討「食品標籤條例」,加強對貼有「此日期前最佳」標籤的食品監管,以免不法商人混水摸魚。他又認為,食安中心應加強執法,並將違規事件主動揭發,讓公眾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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