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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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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主席決定會議時間有法可依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5-19]     我要評論

 ■《基本法》第七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會議;

2.決定議程,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

3.決定開會時間;

4.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

5.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6.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立法會《議事規則》第十四條(3):立法會主席決定會議日期及時間後,可隨時將會議的日期或時間押後或提前。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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