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七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會議;
2.決定議程,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
3.決定開會時間;
4.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
5.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6.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立法會《議事規則》第十四條(3):立法會主席決定會議日期及時間後,可隨時將會議的日期或時間押後或提前。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