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法學專家
基本法第101條第2款為特區政府聘請非永久性居民作出規定,該款規定「香港特區政府還可聘請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專門和技術職務。上述外籍人士只能以個人身份受聘,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由此可見,基本法廣納人才。外籍人士即使不是永久性居民,只要以個人身份對特區政府負責,也可以擔任特區政府的顧問以及專門和技術職務。既然外籍非永久性居民可以擔任政府部門的顧問工作,沒有理由中國公民中的非永久性居民不能擔任政府部門的顧問或以下的工作。因此,從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來理解,候任特首辦聘用陳冉是沒有問題的。黃毓民就此事提出司法覆核,是濫用司法覆核程序。
報載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對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聘用陳冉擔任項目主任一事提出司法覆核,有待高院原訟庭法官林文瀚在掌握更多的資料後決定是否受理。
此事非常怪異。怪異之一是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只是臨時性的,只是為梁振英在當選後、就任前提供服務,而該辦公室到6月30日就要結束工作。其運作的時間比申請司法覆核的3個月的時效還要短。即使法官批准其申請,到正式開庭審理時,也要到7月之後了,成為沒有意義的案件,成為司法覆核程序的濫用。
怪異之二:為候任特首所設立的辦公室,只是現任行政長官和政府為新舊政府的交接提供的方便,並不意味著候任特首及其辦公室提前履行特區政府的職責。如果候任特首辦公室在7月1日之前不視為政府、在7月1日之後解散,則該辦公室工作人員在邏輯上也很難被視為公務人員。這樣就不能適用香港基本法有關「公務人員」的規定了。
怪異之三:黃毓民是堂堂的立法會議員,是名字前面要加上尊貴名號的人,竟要與從內地來港求學、大學剛畢業出來工作的陳冉小姐較真,實在有失身份。香港基本法第27條明確規定香港居民享有結社自由,而尊貴的黃議員卻因為陳冉是內地的共青團員而大動干戈,連她做臨時工的權利也要加以剝奪,豈是君子所為?當然,黃議員可能不認為自己是君子。假如他偏要做小人,也是無可奈何的事。
「小人」辦「小人事」,這在香港司空見慣,不算是新聞,好像狗咬人、車撞人一樣,不值得評說。但事涉香港基本法第101條的理解,有的政客還發揮其豐富的想像力,說這是「一區兩府」(特區政府和內地政府)的表現,不能不分析一下。
香港基本法第101條有兩款,第1款規定「香港特區可任用原香港公務人員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和各級公務人員」。陳冉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故不符合擔任政府部門的公務人員的條件。但正如前面所說,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並非特區政府的部門。因此,第1款不能張冠李戴,胡亂使用。
至於第2款,則是為特區政府聘請非永久性居民作出的規定。該款規定,「香港特區政府還可聘請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顧問,必要時並可從香港特區以外聘請合格人員擔任政府部門的專門和技術職務。上述外籍人士只能以個人身份受聘,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由此可見,基本法廣納人才。外籍人士即使不是永性居民,只要以個人身份對特區政府負責,也可以擔任特區政府部門的顧問以及專門和技術職務。
聘用陳冉並不違反基本法
問題在於,基本法對外籍人士中的非永久性居民開綠燈是否等於對本國公民中的非永久性居民開紅燈?有人可能這樣認為,但筆者並不認同,理由是:
(一)「港人治港」是中央一以貫之的政策,在中英聯合聲明中已有體現。所謂「港人治港」就是永久性居民依法治港,所以對香港的重要職位和公務人員都有永久性居民的資格要求,但這並不意謂著排斥非永久性居民。香港基本法是求賢治世、出榜安民的。例如,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外籍非永久性居民可以擔任政府部門的顧問等職務,就是這種「伯樂」精神的體現。
(二)既然「楚材」可以「晉用」,就沒有理由「 晉材」不能「晉用」。例如,在立法會中,永久性居民中中國公民的比重遠超外國公民、內地人士可以參加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的工作,就說明不能對本國公民採取歧視政策。既然外籍非永久性居民可以擔任政府部門的顧問工作,沒有理由中國公民中的非永久性居民不能擔任政府部門的顧問或以下的工作。據筆者所知,全世界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在同等條件下對本國公民制定歧視性的法律。香港基本法被鄧小平譽為「偉大的法典」,當然不會如此。退一步說,假如基本法第101條可以適用於候任特首辦的工作人員,從立法原意和目的來理解,聘用陳冉也是沒有問題的。
所謂「安插幹部」乃信口雌黃
最後不能不提到,反對派中有人以陳冉在候任特首辦工作,聯想到內地政府安插幹部,簡直是信口雌黃,無中生有;一個20多歲剛剛畢業的大學生,姑不論還是做臨時工,即使是長工,又能成什麼氣候。據說當年鄧小平在中央蘇區當秘書長時,只有23歲,但那是鄧小平!筆者倒是希望內地有鄧小平式的年輕人,來香港扭轉一下眼下特區政府的困局。「不管白貓黑貓,能逮到老鼠的就是好貓。」如果真能抓住老鼠,廣大市民會計較抓到老鼠的到底是內地貓,還是香港貓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