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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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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服刑禁參選 律政司指無「違憲」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6-07]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長毛)以及社民連議員助理黃軒瑋指,被判監但未服刑人士,不能參選立法會的條例「違憲」並申請司法覆核。律政司代表強調,當局必須要為參選資格訂立清晰界線,去維持公眾對選舉制度及立法會的信心,並相信香港人不會容忍犯事的候選人當選為立法會議員,而且尚未服刑的候選人,隨時要入獄,人身自由不獲保障,未必可以參與選舉,當選後亦未必能履行議員職責,故不認為有關的法例「違憲」。

 立法會下一屆選舉的提名期由今年7月18日至31日,根據《立法會條例》第三十九條,任何人在提名期至選舉期間,已在香港或任何地方被判監禁但未服刑,即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資格。

 因衝擊遞補機制公眾論壇被判監2個月的長毛,正保釋等候上訴,倘他為符合參選資格而服刑,在扣除假期及獄中行為良好的寬減後,需服刑40天,最遲要於本月中決定,故提出是次司法覆核申請。

長毛趕住參選與官「講價」

 長毛昨日在陳詞時稱,有關條例「有殺錯無放過」,涵蓋干犯任何控罪及被判處任何刑期的人士已經過時,又稱現代社會資訊發達,無候選人可以隱瞞有刑期在身,選民應該有自由去選擇是否投票給這類候選人,因為選民的選舉權受《基本法》保障。同案申請人黃軒瑋則聲言,條例應該列明干犯某些性質的罪行及刑期長短。

 長毛又與法官「講價」,要求對方盡快裁決,因為他要在月中或之前決定是否放棄保釋到監獄服刑,才可趕及參選下屆立法會,法官順應其要求,決定於本月14日開庭宣判,但屆時未必會有詳細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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