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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釋法是《基本法》內規定的程序和權力。資料圖片
《基本法》內有關人大釋法的條文經過15年的運作,開始逐漸建立一套香港人較容易接受的模式。梁愛詩形容,「我們一步一步地將制度建立起來,雖然很多人反對法律解釋,但之前4次釋法,解決的都是我們無法自己解決的問題」。
是《基本法》規定程序和權力
人大釋法是《基本法》內規定的程序和權力,不過回歸15年至今,仍有部分市民對此表示不理解,更有反對派常以此作為所謂「中央干預香港事務」的理據。梁愛詩說,香港人重視法治,認為是香港的基石,需要保護以往的一套法律制度,但忽略了「除了普通法、衡平法,我們的基本法律是《基本法》,當中講明,《基本法》所有條文的解釋權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
內地與香港有不同的政治制度,亦因此有著不同的法律制度,在香港唯一權威性解釋法律的場所是法院,但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權與香港的法制是不同的。她認為,大家起初都不是太理解這一不同,以為法律解釋是違憲的,但現在大家都知道,中國憲法賦予了全國人大有法律解釋權。
她進一步解釋,全國不同地方情況有所不同,對條文的理解亦有不同,因此需要有一更權威的機構去解釋條文,即全國人大有一終極解釋,可以補充條文不足,或澄清一些問題。至於有人建議就釋法進行諮詢,她認為,法律解釋權是為全國性的,法律解釋是在一短期解決的問題,在全國做諮詢是行不通的,而且釋法本身亦不應受到民意的影響,是作一法律上的解釋。
不過,法律解釋並非是修改法律,梁愛詩以1996年人大常委會解釋國籍法為例,指因1997年前香港人是有雙重國籍的,可以做中國人,亦可以做英國人。若當時的法律解釋是香港可有雙重國籍,便會與中國憲法有不同,因此當時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是,可以保留其他國家的護照作旅行證件,但不承認有關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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