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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有「鞋王」稱號的商人鄧劍群,因不滿前三奶李姿霆跟港男黃長發萌生「姐弟戀」,到法庭興訟,向李追討4個物業業權及售樓得益,共值逾2,500萬元。法庭認為,「鞋王」以物業作為鞏固跟李秘密關係的工具,吹噓慷慨「送」樓,昨日裁定卓能中心是送予李的禮物。至於半島豪庭方面,李可分享物業變賣後的利潤。而匡湖居業權則「一人一半」;港灣豪庭業權歸「鞋王」。
原訴人鄧劍群(69歲)追討2003年至2004年用前情婦李姿霆(42歲)名義購入4個物業,分別為港灣豪庭、西貢匡湖居、半島豪庭及尖沙咀卓能中心,當時總值1,110萬元;現時估計4物業共值逾2,500萬元。而李2005年11月以210萬元私下出售港灣豪庭。
買物業吹噓 非真心送贈
暫委法官Houghton判辭表明,對雙方主要證詞不甚滿意,特別是鄧劍群對2人關係不確定,懷疑三奶李姿霆終會離開他,故認為鄧以物業作為鞏固與李的婚外情關係,卻不會確定物業是「送贈」還是「不送贈」。而李胞弟李翰橋曾供稱,鄧買下物業時,吹噓自己對李多慷慨,令法官相信鄧只是營造送物業的意思,而並非真心送贈。
法官認為,鄧買下物業後,向李家人吹噓一番,並不代表目的一定是送贈給李,像2人第一個買入的物業港灣豪庭。法庭接納鄧純粹在契約上加上李的名字,縱使物業按揭供款人是李的名義,但實質上在李搬離後每月提供5,000元租金供樓,故責任不在李。該物業在大前提下不是禮物,李並不擁有業權,故下令李必須歸還港灣豪庭售樓得益。
購半島豪庭 為短期炒賣
判辭又指,半島豪庭購入目的明顯用作短期炒賣,利潤由鄧、李及李弟3人攤分。雖然鄧曾表示答應幫助李置業,但顯然跟炒賣樓宇目的不符,所以法庭認為半島豪庭並非李的禮物,她只是以信託形式管有該物業,但可分享物業變賣後的利潤。
至於卓能中心跟匡湖居,暫委法官則形容為禮物。他指鄧曾供稱買下卓能中心物業用以慶祝女兒Valarie出生,以及用作女兒教育基金。法庭認為這是一項長期投資,雖然鄧辯稱只有物業租金才是送給李的禮物,但法庭認為這跟鄧養育女兒目的不符。
鄧辯稱購買匡湖居給李,但條件是她不能離開他,法官引述他們對話指,李購買匡湖居前,曾答應不會離開鄧,但法官認為這只是一個「承諾」,而不是一個「條件」,故裁定是鄧把匡湖居另一半業權送予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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