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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行政長官選舉 高院不受理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7-31]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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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仁申請司法覆圖推翻特首梁振英當選被高院裁定不受理。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在特首選舉中落敗的民主黨主席何俊仁連同選委梁國雄,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特首梁振英當選的結果,高等法院昨裁定不受理,指特首選舉結果只可透過選舉呈請提出質疑,不可同步進行司法覆核,高院將於下月15日審理梁振英剔除何俊仁選舉呈請的申請。何俊仁及梁國雄昨到法庭領取判詞後,均表示會考慮是否上訴。

 何俊仁認為不應該純粹因為程序及時限的技術性問題,令他喪失挑戰選舉結果的權利,否則司法公義無法伸張,亦會令巿民覺得法庭在迴避審理與特首選舉有關的案件。

長毛:訟費決定會否上訴關鍵

 長毛梁國雄則表示,訟費問題是他決定會否上訴的關鍵,司法公正要用錢去衡量令他感到很可悲,他指特首未上任已經出現誠信問題,故逼不得已以選委身份提出司法覆核,現時法庭拒絕受理,若他沒有其他渠道去取回公道,是香港政治制度的崩潰。

同步進行覆核 濫用司法程序

 法官林文瀚在判詞中指,《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三十二條訂明「選舉只可藉提出選舉呈請而受質疑」,意思十分清晰,如果可以同步進行選舉呈請及司法覆核,除非有好的及有力的理由,否則是濫用司法程序,加上何俊仁已提出選舉呈請,因此他拒絕受理梁國雄的司法覆核申請。

 法官認為司法覆核只適用於挑戰特首選舉制度上的問題,不涉及《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三十二條所指明的選舉呈請理由,例子包括挑戰選委會的組成或《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條文是否違憲。法官又引述梁振英一方指,若發現當選者沒有放棄外國國籍,以及有政黨背景,才可透過司法覆核挑戰其上任資格。

 至於梁振英隱瞞其大宅有僭建,被指違反《基本法》第四十七條中特首要「廉潔奉公,盡忠職守」的條件,法官指第四十七條不規管特首上任前的行為,而且《基本法》對於彈劾特首有特定程序,並需交由中央政府決定,不能單靠司法程序令特首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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