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程序
選舉會議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區代表的候選人應多於應選名額,進行差額選舉;並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會議進行選舉時,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應選代表名額的有效,多於或者少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作廢。港區人大代表名額為36人,即選舉會議成員一票必須選出36名代表,否則便屬廢票。
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舉會議成員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候選人比應選名額多五分一至二分一的差額比例,由主席團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另行選舉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舉會議成員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選舉會議設總監票人一人、監票人若干人,由選舉會議主席團在不是代表候選人的選舉會議成員中提名,選舉會議通過。總監票人和監票人對發票、投票、計票工作進行監督。在選舉日不得進行拉票活動。會場按座區設投票箱,選舉會議成員按座區分別到指定的票箱投票。投票時,首先由總監票人、監票人投票,然後主席團成員和選舉會議其他成員按順序投票。選舉會議成員不得委託他人投票。
計票完畢後,總監票人向主席團報告計票結果。選舉結果由主席團予以宣布,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資格,公布代表名單。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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