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就如何落實中共十八大報告的港澳部分中提出要完善與《基本法》相關制度和機制,饒戈平坦言,啟動一個全面的相關檢討是一比較理想化的做法,但現實上有很大的困難,在現在的形勢下,特區政府難以啟動這麼大的檢討,但不排除在局部先進行一些檢討。關於具體如何完善,他相信未來會有相應的安排,「中央有中央的安排,特區政府有特區政府的安排」。
饒戈平指出,落實這個工作中,最主要的問題是由誰作為完善的主體,「不能單純地說是中央或香港,要根據權力的來源來加以區分」。凡是屬於中央的權力,中央管理的事務,中央與特區關係的事務,如果有需要完善的,是由中央來負責。至於屬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對一些不健全的制度和機制,則需要由特區的權力機關,包括特區政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來落實和完善。
他又說,完善與《基本法》相關的制度和機制,可以表現為法律形式,也可以表現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法律文件,如決定、規定都可以,也可以表現為在實踐中操作形成的制度化做法,如習慣、慣例等。 ■徐海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