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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子明 全國政協委員 香港青年交流促進聯會創會主席
立法會周三否決對特首梁振英的不信任動議。該動議之所以被否決,從法理和情理來看,主要是三個原因:一是基本法是授權法,中央沒有授予立法會對特首和政府官員提出不信任動議的權力,立法會議員越權使用這項權力,明顯違反基本法精神;二是梁振英未能及早察覺並處理僭建,事後有些地方又交代不清,引起公眾誤解,確實存有疏忽之處。不過,梁宅僭建是無心之失,事件並不涉及誠信問題,因此「罪不至死」;三是梁振英發表書面聲明和到立法會解釋及向市民鄭重道歉之後,事件應劃上句號,讓他可以集中精神處理政務,為發展經濟改善民生做事,這是市民的期望。
基本法第七十三條列明立法會10項職權,其中沒有一項賦予立法會可對特首、政府官員和公職人員提出不信任動議。公權力的執行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授權來履行,法無授權不可行。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中央沒有授予立法會對特首和政府官員提出不信任動議的權力,立法會議員越權使用這項權力,明顯違反基本法精神。
不信任動議違反基本法精神
特首和主要官員都是中央政府任命的,中央的任命權是實質性的,是中央對香港的主權權力之一。不信任動議的本質是挑戰中央對特首和問責官員的實質任命權,挑戰中央政府的憲制權力。十八大報告強調,要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這是總結回歸15年來貫徹基本法經驗教訓的論述。
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不久前發表題為《豐富「一國兩制」實踐》的文章,其中指出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就包括「完善與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任命相關的制度,把中央對主要官員的任命權落實好」。因此,否決對特首梁振英不信任動議,其積極意義也在於體現了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當然,要進一步完善相關的制度和機制,立法會也應把好關,盡量不要輕易批准不信任動議,扭轉本屆立法會開始不久不信任動議就泛濫成災的現象。
梁宅僭建並不涉及誠信問題
毋庸諱言,梁振英對僭建問題交代不清,處理不善,確實存有疏忽和缺失之處,應該受到批評。不過,梁宅僭建並不涉及誠信問題。梁振英購入物業時沒有仔細檢視是否存在僭建物,入住後建造花棚及自行解決僭建等工程,處理有欠謹慎並容易引起誤解,他願意接受市民的批評。事實上,自從今年6月有報章指梁振英家中有僭建物開始,他一直正視問題,也願意承擔責任,並對屋宇署多次視察的要求充分配合。民建聯議員陳鑑林指出,自己及其他議員皆有僭建,無權指摘梁振英。另一議員蔣麗芸則表示絕對信任梁,望其兌現選舉承諾。這都是合乎情理的意見。
應該指出,僭建性質不可一概而論,應實事求是。在香港,為美化和改善住所,進行一些不影響建築結構的加建和改建,數量如�琲e沙數。無論反對派議員還是建制派議員,精英還是基層的住屋,僭建問題均大量存在。梁宅僭建風波中最受關注的是大宅車位下面積322呎的地下室,大宅前業主劉耀柱已公開承認該地下室及大閘均由他僭建,他並願意承擔責任。而且,梁振英自行密封地下室,經當局評估後確定是豁免審批工程,毋須在建造前獲屋宇署批准。除此之外,梁宅的僭建屬於一些瑣碎的加建,這與改變建築結構大幅度增加住宅面積的僭建,性質完全不同,對梁宅僭建應實事求是。
自去年5月起,已有數十名政府高官、立法會議員和社會名流被揭發僭建。僭建問題如此普遍、持久,說明無論是有關的法律規定,還是具體執法,都存在檢討空間。固然,市民對政府官員特別是對特首要求更高,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特首、官員和議員的僭建問題,都不能持雙重標準。梁宅僭建是無心之失,事件並不涉及誠信問題,因此建制派議員以「罪不至死」為由反對不信任動議,是合情合理的。
挫敗倒梁行徑 維護政府正常施政
反對派向梁振英提出不信任動議被否決後,還計劃動用《權力及特權法》調查事件,並啟動彈劾梁振英的議案。梁振英是中央任命和堅定支持的行政長官,反對派卻要繼續倒梁,明顯並非只針對梁振英個人,而是要製造憲制危機,企圖圍攻中央堅定支持的梁特首,癱瘓特區政府施政,打擊立法會的建制派議員,向整個愛國愛港陣營和中央挑戰。
梁宅僭建問題困擾梁振英正常施政已達數月,整個社會為此付出了沉重代價,梁振英對僭建交代不清確實存有疏忽和缺失之處,但反對派刻意借題發揮,是要癱瘓政府施政,損害市民福祉。因此,所有的建制派議員應樹立大局意識,摒棄成見,站穩政治立場,團結起來,旗幟鮮明地挫敗反對派倒梁行徑,維護特區政府正常施政,令特區政府一系列與社會、政治、經濟和民生問題息息相關的政策措施能夠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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