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政府今年初通過全新「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加重刑罰杜絕一切以存款、匯款、外幣兌換等方法「洗黑錢」。新例後首宗個案昨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無牌找換店東主涉嫌無牌經營金錢服務罪被拘控。經調查後,雖證實他未涉「洗黑錢」,只是「一時疏忽」沒有領牌;但東主仍就新例被起訴,最終認罪被判罰款5,000元。
於油麻地南京街經營無牌找換店的東主馮漢彥(55歲),被指今年4月至11月期間經營無牌金錢服務,觸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該法例今年4月1日生效,指明凡任何人經營金錢服務,須向海關部門申請。一切匯款及兌換外幣服務均屬金錢服務範圍內,必須持牌營業。
控方指,本案乃新例立法後首宗定罪個案。原本法例只罰款8,000元至20,000元,但新例下刑罰加重,最高可判監6個月及罰款10萬元。主控表示,案件雖證實與「洗黑錢」無關,但仍受新例規管。
被告自辯時,承認「一時疏忽」未有領牌。裁判官斥責被告此舉乃「偷雞」行為,但他未涉「洗黑錢」,且屬小規模經營,遂輕判罰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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