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聯兩會提案系列之二
近年內地居民前往香港個人遊的人數不斷增加,深圳戶籍居民更加可享受「一簽多行」的便利。在兩地正常人流物流往來不斷密切的同時,水貨走私活動也大增。由於內地市場對在香港出售的不少消費產品有龐大需求,吸引了不法者組織大規模的水貨走私活動,利用香港居民或內地個人遊旅客運送走私貨物過關。
根據深圳海關資料,去年9月起港深兩地聯合實施打擊水貨走私專項行動,3個月內深圳海關在旅檢管道查獲違規案件2,357宗,走私行為案件1,232宗;立案偵辦刑事案件23宗,查獲大批電子產品、酒類、食品和日用品,並在口岸周邊查緝「水客」、接貨人員及「看水」人員4,500餘人。由此可見現時水貨走私活動的規模。
現時水貨走私活動的狀況對香港社會治安、交通和居民生活環境等造成了干擾,引起社會不滿,不利兩地合作交流的持續推展,另一方面也擾亂了內地的正常市場秩序,導致國稅流失,因此,內地海關和出入境管理部門有必要加強對水貨走私活動的打擊力度。我們認為這對維持正常交流、促進兩地關係的健康發展有重要作用。
由於口岸水貨走私活動通常採取「螞蟻搬家」方式,涉及大量人員和貨物,對口岸設施和管理都帶來壓力,而且每件個案涉及的貨物價值不高,要有效處理,必然需要在政策上對問題予以足夠重視,並在海關及出入境管理部門的經費和人手方面提供足夠支持。尤其值得留意的是,走私水貨人員往往選擇在口岸管理人員換班的時段過關,以躲避檢查,因此有必要改善在換班時段的人手安排,確保有足夠人手維持檢查強度。
在口岸的日常管理中,須特別留意一日內超過一次進境的旅客,應加強對這類旅客的檢查。另外,如旅客走私水貨被首次發現,除予以行政處罰外,我們認為也應列入監察名單,他們在一段時間內再過關時必須予以檢查。在處罰方面,我們建議,如發現旅客再次走私水貨,應處以雙倍行政處罰。至於持往香港個人遊簽註的內地居民,如果參與走私水貨活動,一經查處,應取消其簽註一定年期,以收阻嚇作用。
現時《海關法》第83條規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的,按走私行為論處;第84條規定,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貸款、資金,或為走私人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其他方便的,可予以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我們認為,對於在內地收購和零售水貨的商戶,也應根據這兩條法律規定加強偵查和執法,爭取在轉售層面壓制走私水貨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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