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說梁振英與練乙錚的名譽權之爭
孟 樓
作為人,無論是官員,還是乞丐,他們的權利都是神聖不可剝奪的。反對派歷來是為反對而反對,攻擊特首捍衛自己名譽權,自在意料之中;最不應該的是陳文敏教授,每每急於發聲,但最後又不得不出來糾正自己的失誤,實在有負社會之厚望、學者之嚴謹。這提醒善良的市民注意:學者是人不是神,人總有犯錯的時候,港人不應隨意盲從。
新年伊始,最具爭議性的新聞可數《信報》特約評論員練乙錚於1月29日在《信報》刊登題為「誠信問題已非要害,梁氏涉黑實可雙規」的評論文章,文中多番指特首梁振英與黑社會有密切的關係,梁振英為此向《信報》發出律師信,指該報發表的練文涉誹謗成分。《信報》隨後發表聲明道歉。
練乙錚文章明顯具攻擊性和侮辱性
練文風波曝光後,隨即引起輿論的關注和熱議。反對梁振英特首發律師函、捍衛自己名譽權的人,大體可以分為三類:一是本性如此的反對派,這些人從來不會說一句特首對的話;二是藉機打壓特首、抬高自己形象的葉劉、王永平等,這些人學養不一定很高,但近年來很愛炫耀自己的學養、清高;三是遇事就急於表態、缺乏深入思考的陳文敏教授等。他們一味要求梁振英撤回律師信,但對練文是否涉誹謗卻不加論說。
其實,正如一些報章社評所指出的那樣,練文明顯帶有許多攻擊性和侮辱性的言詞,如暴露了紅色背景梁氏政權的不斷黑道化、梁氏取得政權一半是靠黑道,未來的香港社會各方面必定因而逐漸染黑、梁氏暗地裡炮製了一個帶有廣泛欺騙性的「黑底民意」等,但內文中卻拿不出任何案例,筆者相信廣大讀者的眼睛是雪亮的,能正確判斷出其中所陳述的觀點有否事實根據,是否憑空𤍣造。由於文章指特首涉黑內容較多,而且不少時事評論員亦已就此在部分報章對練文進行批駁,筆者在此不累贅了。
但令筆者意外的是,香港大學法學院院長陳文敏等學者為迫使梁振英撤回律師信,搬出了1993 年發生的英國打比郡案例中(Derbyshire County Council v Times Newspapers Ltd)的片面解釋,妄斷梁振英沒有權力對公眾進行誹謗訴訟,以免影響香港言論自由的基石和香港核心價值。好在世上還有明白人,錢志庸先生20日在《星島日報》及時撰文批評教授的說法是不完整的,因為在這案例中,法官一致補充說,該案的決定並不影響到該政府組織內個別成員或官員興訟的權利,政府機構中的成員可以為對其個人的誹謗興訟,(The Derbyshire case makes clear that the decision does not affect the right to sue of an individual member or officer of a governmental body if the statement about the body is capable of being interpreted asreferring to the individual )即意味著梁振英作為特區政府的最高領導人,是完全可以個人身份為自己作誹謗興訟,因此梁振英以個人名義發出律師信以維護自己的聲譽和權利也當然是合情合理。
學者非神 市民勿盲從
當然,我們也注意到了陳文敏教授對自己最初的話做了澄清,承認個別官員的確可以興誹謗訴訟。陳教授當初對港大李成康與警方糾紛一事也是說話過早,認為警方有非法拘禁李成康嫌疑,但隨著有關調查的展開,真相浮出,陳教授對自己的看法有所修正,並批評李成康等學生不該說大話。這表明陳教授是個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學者。
追溯歷史,不乏政府官員控告媒體誹謗的例子。1859年,香港的副總督威廉.堅控告時任《中國之友》(當時在香港出版的英文報紙)的東主兼編輯威廉.他倫在8月24日出版的《中國之友》上刊登了一篇文章,指摘威廉.堅利用職守收賄的惡行。威廉.堅次日向法院提出控告他倫誹謗。法院最後裁定他倫的誹謗罪名成立,判他倫入獄十二個月。
《世界人權宣言》明確指出:「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身或他種身份」;「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訊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到這種干涉和攻擊。」這裡特別強調「人人」、「任何人」都享有榮譽權、名譽權;特別強調不要依據一個人的政見主張和政治身份而剝奪一個人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5條規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尊重和保證在其領土內和受其管轄的一切個人享有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非法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但要「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
這些確切無疑的法律規定,清清楚楚告訴人們,作為人,無論是官員,還是乞丐,他們的權利都是神聖不可剝奪的。反對派歷來是為反對而反對,攻擊特首捍衛自己名譽權,自在意料之中;但葉劉、王永平這些社會精英人士,批評特首捍衛名譽權,實屬不該,是知識欠缺、還是藉機炫耀自己,只有他們自己清楚;最不應該的是陳文敏教授,每每急於發聲,但最後又不得不出來糾正自己的失誤,實在有負社會之厚望、學者之嚴謹。這提醒善良的市民注意:學者是人不是神,人總有犯錯的時候,港人不應隨意盲從。 (本文轉載自2013年2月22日《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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