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樹仁大學商業、經濟及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李樹甘 歐陽家騏
由3月1日起,《2013年進出口(一般)(修訂)條例》(下稱「限帶令」)開始實施,離港人士於24小時內若攜帶超額嬰幼兒食用奶粉(下稱奶粉)出境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3月6日有報道指出,香港海關已就此拘捕了87名人次,被定罪的五宗判決都為罰款,金額由500至5,000元不等。
限帶令實施後引起了兩地官媒和民間的討論。有言論指限購令有違《基本法》及有關自由貿易的條文,亦有深圳市民指限購令引起生活不便,也有藥房經營者指出奶粉生意大跌,擔心未來營運情況。限帶令的確成功紓緩搶購奶粉引起的問題,但這不應是長久的方案,政府可考慮於條例內加入「日落條款」。
限帶令長遠未能解決奶粉荒
筆者於2013年2月1日的文章曾指出,限制中間人如水貨客來港購買奶粉未必能根治問題。內地人來港購買奶粉是因為在毒奶粉事件後對內地生產奶粉失去信心,需要從外地購買他們信賴的奶粉,並非源於內地奶粉供應不足和兩地奶粉價格差距引起的需求。對部分家長而言,奶粉為嬰幼兒的必需品,價格上升對需求量下降影響不大。長遠而言,面對內地龐大需求,限制每名離港人士攜帶奶粉重量可能使更多人來港購買奶粉,不單不能解決搶購奶粉引起的問題,更會對關口造成更大壓力,對民生帶來更大程度的滋擾。
限帶令暫見成效,港府獲得相當空間長遠地解決奶粉供應問題。我們必須注意,限帶令的目標是在暫時未能於供應層面上解決的情況下,紓緩香港奶粉供應緊張的問題,滿足本地奶粉需求,減低本地父母對未能購買奶粉的憂慮。
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表示,「世界貿易組織容許某些地方在某些產品出現緊張時,採取適當行動」,並不同意限帶令違反《基本法》和有關自由貿易的條文。當然,香港作為奉行自由貿易政策的地區,不應持續地限制貿易。限帶令不應視為港府開始對市場干預的信號,亦不應是解決任何產品短缺的方法,更不是針對內地人士的政策。
長遠來說,解決奶粉供應不足需要從供應入手。在內地方面,需要從輸入更多外地奶粉及重建居民對內地生產奶粉的信心著手,解決奶粉問題。在本港方面,奶粉供應商和零售商可因應市場狀況而調節入貨量以滿足需求。立法會將審議限帶令。
筆者認為限帶令可以加入「日落條款」(sunset provision)。日落條款是法律或合約中訂明部分或全部條文的終止生效日期(或終止生效條件),期限(或條件)一到法規將會失效。透過訂明日落條款,一方面內地政府和香港政府可以在條文生效日期內更積極地從供應方面解決奶粉問題,另一方面港府可以指明限帶令只屬暫時性措施,於供應問題解決後便可解除,保持本地奉行自由貿易、歡迎旅客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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