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設的工作委員會,按照《基本法》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的決定,就《基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五八條、第一五九條實施中的問題進行研究,並向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由12名委員組成,其中內地與香港委員各佔6人,任期5年。所有委員均由人大常委會任命,當中香港委員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及特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聯合提名,報人大常委會任命。
除履行職責的正式會議,香港基本法委員會每年都會召開非正式的會議,就《基本法》實施中的問題交換意見。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成立以來各項與香港有關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在1997年7月1日第一次會議上,第一任委員會就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問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
二、1999年6月16日至18日,第一任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上,就《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解釋問題向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
三、2004年3月16日至18日,第二任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就《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第七條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第三條規定的解釋問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
四、2005年4月19日,第二任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就《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解釋問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
五、2005年10月26日,第二任委員會召開第四次會議,就《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加問題,即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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