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子珍
27名反對派立法會議員昨日宣布成立「真普選聯盟」,並指行政長官人選要愛國愛港及設立預選機制,會令2017年的普選變成假普選云云。然而,在香港實行普選的依據是《基本法》,普選的設計必須以《基本法》和人大有關決定為基礎,而非反對派所說的《國際人權公約》。《基本法》45條列明:特首普選須「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這是一個法定的程序。「真普聯」否定這一程序,顯然違反《基本法》的規定。同時,反對派又策動「癱瘓中環」行動,意圖迫使特區政府與中央政府就範。反對派的對抗態度和衝擊「一國兩制」底線的要求,結果只會扼殺本港的普選進程。
在2010年政改討論時,13個反對派政黨和團體曾組成「終極普選聯盟」,就2012年的政改提出方案,但自去年立法會選舉後,「終極普選聯盟」便宣佈無限期停止運作。現在反對派組成的「真普選聯盟」,成員構成極為龐雜,公民黨、社民連、人民力量等激進派都包攬在內,當中如民主黨與人民力量更是私怨甚深,最終能夠拉雜成軍,雖然各黨派也是各懷鬼胎,但也說明為應對未來的政改討論以及「癱瘓中環」等行動,反對派正在全面整合。「四人幫」已出山動員,顧汝德也重回香港下指導棋,看準的正正是2017年普選特首的爭奪。
事實上,「真普選聯盟」打出爭取「真普選」的旗幟,他們現時提出的各種前提與條件,與《基本法》與人大常委會決定相違,斷難通過政改五部曲,其所作所為恰恰是為本港普選不斷設置障礙。「真普選」為政改方案提出了前提,指如果特首選舉設有任何篩選或預選機制,會令市民支持的參選人無法成為候選人,都是假普選,而愛國愛港亦無客觀法律定義,所以都會堅決反對,亦指未來的普選必須符合《國際人權公約》云云。
普選須遵循基本法和人大決定
然而,在香港實行普選的依據是《基本法》,普選方案的設計必須以《基本法》和人大有關決定為基礎,而非反對派所說的《國際人權公約》。況且,《國際人權公約》並不要求各國實行某一特定選舉模式,可按各自歷史等情況而決定。《基本法》45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當中提名委員會是按民主程序提名,就是一個法定的程序。如果「真普聯」否定這一程序,又或是所謂的10萬人提名方案,不啻是廢除了提名委員會的職能,違反《基本法》的規定。
至於說愛國愛港沒有客觀定義,也是與事實不符。「一國兩制」總設計師鄧小平早在1984年發表了「一個國家,兩種制度」重要講話,表示:「港人治港有個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未來香港特區政府的主要成分是愛國者,當然也要容納別的人,還可以聘請外國人當顧問。什麼叫愛國者?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這裡已經明確提出了愛國者的定義:尊重自己民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三項要求寫得清楚明白,有心參選人士大可捫心自問是否符合資格。
以「癱瘓中環」迫中央就範不會得逞
《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就職時,都要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一宣誓要求,也是要求特區的執政者必須符合「愛國愛港」標準。普選特首須是愛國愛港者,既是《基本法》的要求,也是「一國兩制」下必須的條件,特首要向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負責,而中央政府也擁有對特首的任命權,如果一個特首並非「愛國愛港」,試問如何對中央政府負責,中央又怎會任命一個不愛國不愛港的特首?
「真普聯」高舉爭取普選的旗幟,竟然提出不符合《基本法》的政改前提,公然否定「愛國愛港者」的要求;同時,反對派又策動「癱瘓中環」行動,意圖以癱瘓本港的政經中心為籌碼,迫使特區政府與中央政府就範,接納一個為反對派量身定造的政改方案,讓他們可以藉普選奪取香港管治權。反對派的對抗態度和衝擊「一國兩制」底線的要求,結果只會扼殺本港的普選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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