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傭居港性質極具限制性,只可以做家庭傭工和住在僱主居所,合約完結後必須返回原居地。
■ 外傭一開始已獲知來港目的並非在港定居,並且不得攜帶家屬,這些居住特質已經遠離《基本法》「通常居住」的範圍。
■ 《入境條例》列明外傭不得被視為「通常居住」,不能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並無違憲。
資料來源:判詞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法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