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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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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判詞摘要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3-26]     我要評論

■ 外傭居港性質極具限制性,只可以做家庭傭工和住在僱主居所,合約完結後必須返回原居地。

■ 外傭一開始已獲知來港目的並非在港定居,並且不得攜帶家屬,這些居住特質已經遠離《基本法》「通常居住」的範圍。

■ 《入境條例》列明外傭不得被視為「通常居住」,不能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並無違憲。

資料來源:判詞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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