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鄭治祖) 《基本法》已明確規定,特首實行普選產生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特首候選人,然後普選產生。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日前強調,提名委員會屬「整體名」,並肩負了首先判斷參選特首者是否對抗中央者的責任,反對派對愛國愛港避而不談,只稱這是將他們排除在特首選舉的「篩選」機制。香港社會各界人士認為,「整體提名」有效確保候選人在預選時獲大多數支持。
盧瑞安:確保人選認受性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團副團長盧瑞安昨日在接受本報訪問時坦言,2017年特首普選的提名委員會,與現行的選舉委員會是「兩回事」,「其實好多國家都設有預選機制,充分善用代議政制,以確保人選的認受性」。
楊耀忠責反對派有意歪曲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楊耀忠說,《基本法》條文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已經清楚訂明,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經由提名委員會的民主程序產生,而如何提名當然也應該有標準,包括參選者是否愛國愛國,及其民主認受性,和是否有魄力,這才是負責任的表現,「就像坊間獎學金亦有遴選委員會一樣……《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清楚說明了香港的普選框架,反對派只是『有意不清楚』,扭曲及歪曲《基本法》原意」。
劉佩瓊:港有一定自由度討論
港區人代劉佩瓊亦指,《基本法》條文清楚界定了「政改五步曲」,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表明,特首是經由提名委員會的民主程序產生,這是不能爭拗的程序,「委員會少數服從多數的整體提名辦法,有效確保候選人預選時得到委員大多數的擁護,與大多數國家經由多輪激烈預選做法相符」,而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會參考選舉委員會組成,則仍然有寬鬆的討論空間,香港有一定的自由度去討論。
港區人代黃國健昨晨在接受電台訪問時也表示,喬曉陽說明的是中央政府對香港普選的底線,包括要依照《基本法》及2007年全國人大的《決定》,參選者必須經由提名委員會提名,香港社會仍然可以在底線之上進行討論,「2007年人大《規定》表明,提名委員會要參考選舉委員會四大界別組成,其中委員組成及人數則留待政改再作討論。如果大家認同《基本法》提名委員會的整體提名,少數服從多數亦必然的事,最重要是遵守及符合《基本法》規定」。
梁美芬:應按條文內容辦事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認為,《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內容,在草擬時已經過百花齊放的討論,是各方面妥協成果,故無論是字眼、行文都寫得十分清楚,認為普選問題應按照有關的條文內容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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