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建築物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檢討委員會昨日發表中期報告,發布委任代表出席業主立案法團大會,以及按業主要求召開大會的新指引。為讓業主有更充裕時間查核代表出席大會人士的身份,提議大廈的管理委員會秘書,在會議舉行前至少24小時至會議後7天,在大廈顯眼處展示委任代表出席大會的業主及其持有單位的資料,而非只按條例要求,在會上顯示有關資料。
業主提案或獲優先討論
針對有投訴稱有管委會主席,在業主大會中加入大量其他議題,使會議時間長得不合理,而業主真正希望討論的項目,就僅獲編配極短時間,指引提議管委會主席,需將業主提出的討論項目,列為議程優先討論項目。檢討委員會主席鍾沛林稱,期望指引幫助各方面了解條例規定,下一步將研究涉及複雜法律問題和擁有權問題的大廈管理事宜。
民建聯歡迎檢討委員會的建議,相信有助提升法團的管理效率,期望藉修訂《條例》理順法團的運作,加強對業主權益的保障,並要求政府盡快落實相關建議。發言人續稱各方對《條例》內各條文有不同詮釋,要求當局盡快釐清,以及要求檢討委員會提出於第40B條和第40C條內,涉及強制業主委任建築物管理人或委任管理人的安排之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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