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樓書
—標題及內文的字體大小有明確規定;
—列出離發展項目範圍界線250米以內的每條街道名稱及若干建築物、設施與建構物。34項建築物、設施與建構物必須列出,如骨灰龕場、殮房、墳場、屠房、堆填區、發電廠、醫院及宗教場所等。
—列出項目橫截面圖,顯示建築物與毗鄰街道的橫截面,以及建築物最低一層住宅樓層與街道的相對水平。
—以「實用面積」表述單位面積,及計算每平方呎及每平方米售價。住宅單位樓面「實用面積」,包括構成單位的範圍,如露台、工作平台或陽台。在「實用面積」以外,發展商須列出「指定項目」的面積,包括冷氣機房、窗台、閣樓、平台、花園、停車位及天台等。
—最新鳥瞰照片須由地政總署測繪處在7,000呎以下的飛行高度拍攝,長闊至少16厘米,顯示項目及周邊界線250米以內的地區。
—售樓書內容每3個月要檢視及修改;
—須以中英文印製及列明印製和檢視日期。
價單
—項目單位少於30個,首張價單須全數公布;100伙以下,每張價單最少30個;100伙以上,首張價單最少10個或項目20%,之後每張價單為項目10%單位。
—以「實用面積」表述單位面積,及計算物業的每平方呎及每平方米售價。
—提供價單前不得表達意向。
—售價獲得折扣基礎,可獲的任何贈品、財務優惠或利益。
—列明印製日期。
銷售安排
—發展商須在樓盤開售前最少7天派發售樓書。
—最少開售3天前公布價單,並只可以提供實用面積資料。
—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24小時便要披露交易等。
—臨時訂金由目前樓價的10%下調至5%。買方須於訂立臨約後的5個工作天內簽立正式買賣合約,否則臨約即告終止,發展商(賣方)可沒收臨時訂金,但不能進一步申索。
示範單位
—如提供示範單位,必須先有清水房、並須設有所有門及牆。
—展示圖則須顯示單位尺寸、內部間隔分布,應與售樓說明書一樣。
—毋須取得批准而拆除的內部間隔或門戶,若沒有在示範單位設置,須在地板上劃上連續線,顯示間隔的位置和厚度。
—樓花期的無改動示範單位,可供進行量度及拍攝。
—已落成單位,發展商應容許買家實地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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