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孫西 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永遠名譽會長 中國統促會香港總會理事長 香港福建社團聯會永遠名譽會長
《基本法》明文規定一系列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制度性安排,香港的發展取決於中央及港人的共同智慧來加以決定。香港實現普選的依據是《基本法》和人大決定,普選出來的行政長官必須通過中央的任命。當然,香港政改方案多一些不同意見的考量,可以集思廣益。民主就是要學習妥協,有妥協才有前進,如果不能妥協,香港的政制將會原地踏步,這實在不是大家所樂於見到的現象。
日前針對香港政制發展如何才能穩步有序,如何才能真正體現普及和平等,社會各界提出了不少見解。眾所周知,香港是一個自由港,不但全球船貨來去自由,而且各國人員自由出入。如果翻開香港報紙的評論版,對每一件社會事務的論述,都可以找到多種意見,甚至在同一份報章裡,也可看到不同的論點。不過,自由也應該有度,特區政府和學術機構應研究香港的自由「度」在哪裡,要有制度約束。還有諸多問題香港單方面解決不了,需要中央政府予以協助。
香港民主以繁榮穩定為目的
在「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政治安排下,中央尊重「兩制」,贊同香港的民主發展,但港人不可忘記的是「兩制」畢竟是「一國」之下的「兩制」。回歸祖國以來,香港保持了繁榮穩定,人均收入不斷增長。據特區政府公布,2012年香港人均本地生產總值(GDP)較1997年的2.7萬美元增長至少30%。回歸以來,香港成功地抵禦了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2003年沙士疫情,還有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的衝擊,推動了經濟平穩發展。香港的國際金融、貿易、航運中心的地位得到進一步鞏固和提升,被公認為全球最自由開放的經濟體和最具發展活力的地區之一。
顯而易見,香港的民主制度應建立在「一國兩制」的基礎上,以繁榮穩定為目的,兼顧香港社會各階層的利益,保持自己的特色,只有理性的態度及正確的認知,才能保障民主的有效實行。因此,香港的行政長官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不能與中央政府對抗,這是社會普遍視為簡單不過的常識,理所當然的條件。
提名委員會參照選舉委員會組成
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區2012年特首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普選問題的《決定》指出:「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現在對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方式、被選舉權是否和選舉權一樣的平等原則等存有爭議。
筆者認為,凡是香港「普選」的相關問題,只要在基本法和人大決定框架下,都是可以理性討論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是香港基本法經過廣泛諮詢所形成的共識,有廣泛的民意基礎和較強的認受性。回歸以來的選舉實踐證明,選舉委員會的這種組成體現了各階層和各界別的均衡參與。香港社會較多意見,也認為提名委員會應參考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提名委員會參照現行選委會組成,有利於香港社會在特首普選辦法上形成共識。
香港行政長官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不能與中央政府對抗,是香港普選的底線。有人卻將所謂「普選國際標準」凌駕於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規定之上,並聲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早前提出的普選前提是「假普選」。但是,所謂「普選國際標準」乃誤導之說,正如聯合國日內瓦「人權中心」的文件指出,「世界上沒有一個唯一的政治體制或者選舉方式是適用於所有人群和國家」。實際上,各地都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採用不同的選舉制度來實現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權,這才是「國際標準」。在香港實行普選的依據是基本法和人大決定。香港反對派將他們的所謂「國際標準」凌駕於基本法和人大決定之上,恰恰違反真正的「國際標準」。
應回到「兩個前提」的共識上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指出,香港的行政長官普選有兩個前提,一是符合基本法和人大決定,二是不允許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特首,這兩個前提不確立、不得到香港社會多數人認同,不適宜開展政改諮詢。在特區開展「關於2017年香港行政長官普選」諮詢之前,首先應回到「兩個前提」的共識上。如果連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規定都不認同,一意孤行地堅持對抗中央政府,那麼香港的政改諮詢就可能達不到預期的目的。
事實上,離開基本法和人大決定,離開對抗中央者不能當特首的前提,特首普選具體辦法的諮詢只能是各說各話,根本無法討論。香港社會只有在這兩個前提上達成共識,其他問題才可以迎刃而解,政改諮詢啟動時間可能晚些,但可以後發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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