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 國
看到有專欄作家提出一個蠻有意思的問題,就是傳媒報道一個人的新聞,如果是錯誤的,等於被「烏龍公審」,這算不算是一次「欺凌」事件?
說的事情是一位專業的兒科醫師陳曦齡,因為疏忽而未向醫委會申請專科資格,被醫委會裁定專業失德,判停牌一個月,緩刑半年。但有傳媒報道她是「冒牌專科」。事實上醫委會向來把關嚴謹,如果有人冒充專科,又怎會輕判緩刑?
但傳媒報道「冒牌專科」的錯誤,報道完了,就不作後續報道。這樣的新聞處理方式,是傳媒的常見方式。而沒有後續的追蹤報道,就會對當事人造成「欺凌」。因為後來的真相讀者看不到,假如相信了本來的錯誤報道,對當事人就是一種傷害。
但是,後續新聞因為常常都不會造成哄動,所以傳媒的處理方法,根本就不去追蹤報道,就算是發通稿到傳媒,也多數不予理會。這正正是造成「欺凌」的原因。
我們常常在報上看到一些很聳人聽聞的新聞,而且新聞一定有後續發展,但愈往後,事情變得愈來愈不重要。因為新聞求新,舊聞就會愈做愈小,最後最重要的真相,反而就不報道了。這樣的「欺凌」事件,實在值得傳媒思考。
因為對事件的當事人來說,事無大小都影響很大。但對傳媒來說,事件小了就失去報道價值,但事件小的時候,通常就是當事人可以「平反」的機會,但隻字不提的結果,就會令當事人受了傷害無法消除。對傳媒來說,事過境遷就無價值。但對當事人來說,事過境遷卻是真相大白的時候。所以,那位專欄作家的「欺凌」疑問,是值得傳媒人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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