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來,1個主體協議、9個補充協議,CEPA將內地與香港緊密聯繫在一起。2004年1月1日,CEPA主體協議正式實施,其後幾乎每年都簽訂補充協議,對香港的開放程度遠超內地現行的經貿政策。按照WTO標準,在貨物貿易領域,內地與香港全面實現自由化,服務貿易也完全達到關於自由貿易協議應涵蓋眾多服務貿易部門的要求。
1. 香港居民可內地「開店」
CEPA《補充協議一》於2004年10月簽署,根據這一協議,自2005年1月1日起,內地對《第二批內地對原產於香港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的產品清單(現有生產產品)》中列明的原產香港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
2. 服務貿易領域再次擴大
CEPA《補充協議二》於2005年10月簽署,在2003年簽署的「安排」和2004年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的基礎上,內地進一步擴大對香港開放;CEPA《補充協議三》於2006年6月簽署,進一步在服務貿易領域對香港擴大開放,並加強與香港在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的合作。
3. 開放措施涵28服務領域
CEPA《補充協議四》於2007年6月簽署,協議涵蓋28個服務領域的開放措施,在金融合作、會展合作和推動專業人員資格互認方面也有新的合作內容。
4. 便利貿易投資資格互認
CEPA《補充協議五》於2008年7月簽署,在服務貿易方面,內地將在17個領域共採取29項具體措施,進一步對香港擴大開放。同時,還推出3項貿易投資便利化措施和2項專業資格互認措施。
5. 擴大擴容香港優勢行業
CEPA《補充協議六》於2009年5月簽署,協議擴大內地對香港服務貿易開放和經貿合作,使CEPA涵蓋的服務領域總數由40個增至42個,包括旅遊、銀行、證券、法律、運輸、創意產業等香港多個具有發展優勢的重要行業。
6. 醫療及旅遊業受惠最大
CEPA《補充協議七》於2010年5月簽署,進一步就開放服務貿易和增強投資便利達成協議,推出35項新措施,其中以醫療和旅遊業受惠最大。
7. 文化教育服務列入開放
CEPA《補充協議八》和CEPA《補充協議九》,在相距不到一年時間內分別於2011年12月和2012年6月簽署,新增加跨學科的研究與實驗開發服務,與製造業有關的服務,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和其他文化服務,教育服務4個開放領域,在法律、建築、會計、醫療、銀行、證券、保險等28個領域新增60項開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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