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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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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址換地條件


■土地用途必須吻合,且不能已被規劃作興建公屋、居屋、學校、醫院、道路及橋樑等公共用途;

■地皮面積要最少要有0.4公頃,不能太不規則及「三尖八角」;

■如土地上有農戶及其他佔用人,業權人必須作出官地相若的補償;

■換地時限不能比政府計劃興建樓宇的速度慢;

■必須補足地價。

資料來源:政府消息人士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聶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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