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用途必須吻合,且不能已被規劃作興建公屋、居屋、學校、醫院、道路及橋樑等公共用途;
■地皮面積要最少要有0.4公頃,不能太不規則及「三尖八角」;
■如土地上有農戶及其他佔用人,業權人必須作出官地相若的補償;
■換地時限不能比政府計劃興建樓宇的速度慢;
■必須補足地價。
資料來源:政府消息人士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聶曉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