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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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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峰悔疚 自簽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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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峰准簽保守行為離開法庭。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杜法祖)「佔中」秘書處義工陳玉峰本被控在前年七一遊行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昨日在控辯雙方同意下,獲准自簽2,000元及守行為12個月。在散庭時,陳玉峰聲言警方表示多次無法聯絡而在事發2年後拘捕她是「政治檢控」,律政司昨日發表聲明,踢爆陳的言論與她在庭上承認的案情不相符,事實上,警方在事件中曾經多次嘗試以電話、到訪與被告有關連的地址,及告知被告的家人,但被告並沒有接觸警方。

檢控專員:接受案情方同意簽保

 身為見習律師、26歲的陳玉峰昨日在庭上先稱不會承認非法集結等控罪,並聲言是次為「政治檢控」,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在庭上強調,是案絕非「政治檢控」,「檢控所涉及的長時間是由陳玉峰所導致」。不過,考慮到陳的代表律師在早前提交的陳辭中表達了悔疚,其代表律師指事件已令陳知道違法的嚴重後果,而她亦明白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故同意不提證供起訴,容許陳玉峰簽保守行為。不過,在聆訊後,陳玉峰卻在庭外聲稱,控罪案情指她迴避警察,但自己「近一兩年來從無迴避警察」,是「推卸責任、混淆視聽」,又稱市民有權不接聽或回覆警方電話,警方不應反過來等候市民回覆才做事。不過,在發表了有關「聲明」後,她就拒絕接受傳媒提問,也沒有解釋她既然「理直氣壯」,為何要接受簽保守行為,而不在庭上抗辯。

 律政司昨晚發表聲明,踢爆陳玉峰庭外的謊言,強調正如薛偉成昨晨向法院解釋,他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陳的案件,是因為事件於2011年7月1日發生。刑事檢控科於2011年12月20日向警方提交法律意見,建議對涉案9名被捕人士提出檢控。8名被告於2012年已經法院處理,其中2名被告簽保守行為,而其餘6名被告認罪後判罰款。基於有關考慮,控方認為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這案件是恰當的做法。

20次電聯10次上門均「失蹤」

 聲明續指,陳玉峰在庭上承認刑事檢控專員在法庭公開讀出的案情摘要,包括了以下描述:「自2012年1月,警方盡力尋找被告(陳)和拘捕她以作出檢控。警方曾經嘗試以電話聯絡她20多次。其中兩次警方成功在電話接觸到被告,通知她即將被檢控,並邀請她到警署進行檢控的程序。警方亦曾10多次到訪與被告有關連的地址,試圖尋找被告。警方亦告知被告的家人,指警方正尋找她,並提供警方的聯絡資料。然而,被告並沒有接觸警方。」對此,陳及其代表律師均沒有提出反對,陳並向法庭承諾會在12個月內保持行為良好和守法。

倘1年內再犯可囚半年

 薛偉成又強調,簽保守行為並不是讓被告「逍遙法外」,因為被告須承諾在12個月內保持行為良好,如被告違反承諾,便要面對進一步制裁,最高可判6個月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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