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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軍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中新社
——十八大後首個宣判正部級高官貪腐案 惹輕判爭議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馬靜 北京報道)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昨日(8日)一審宣判,劉志軍被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並罰,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劉志軍論罪當處死刑,因其被調查期間主動交代受賄事實、案發後配合追繳贓款且大部分追回、認罪態度良好三個情節被從輕處罰,緩期執行。這也是十八大以來,中國法院首個審判的正部長級高官貪腐案。
劉志軍案昨日上午9時宣判,清晨6時45分左右押送劉志軍的囚車抵達北京二中院。從央視畫面看,劉志軍依然身穿藍色夾克衫,情緒比較穩定。劉志軍辯護律師錢列陽對本報表示,對此宣判結果可以接受,劉志軍不會上訴。錢列陽表示,上午宣判時劉志軍身體、情緒各方面都算正常。
量刑依據三情節
北京市二中院審理認為,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罪名成立。以受賄罪判處劉志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劉志軍被判死緩消息一出,引發社會爭議,坊間認為判刑太輕,達不到警誡作用。該案審判長、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白山雲解釋,劉志軍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對其判處死刑。法院之所以對劉志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基於劉志軍具有以下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第一,劉志軍在有關部門調查期間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且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第二,案發後劉志軍及其家屬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其受賄贓款大部分已追繳;第三,劉志軍在偵查、起訴、審判期間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
此外,白山雲指出,此前有媒體對劉志軍犯罪事實報道中所提374套房產、現金等,經法院審理,這些款物係劉志軍濫用職權使丁羽心等人獲得的非法利益,而非劉志軍的犯罪所得。據悉,劉志軍濫用職權使得丁羽心等人謀取利益30餘億元,辦案機關扣押、凍結了丁羽心及其他相關人員的大量現金、股權、房產、書畫等物品,此前媒體報道中所提374套房產、現金等均包括在內。
受賄涉款6,460萬
錢列陽告訴記者,對死緩這一宣判結果還可以接受,劉志軍在之前法院審理時就表示不會上訴,可以說該案已經結束。因為代理劉志軍一案,錢列陽近日被部分網友言論攻擊,錢列陽告訴記者,劉志軍一案自己已經「盡力盡職盡責」但「非常累」,該案可以「放一放」了。
經法院經審理查明:1986年至2011年,劉志軍在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後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60萬餘元;在擔任鐵道部部長期間,違反規定,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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