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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對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宣判。中新社
王玨
前鐵道部部長劉志軍昨日被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這樁中共十八大後中國法院首個審判的正部長級高官貪腐案,千呼萬喚始出來後卻引發坊間諸多爭議。
坊間認為,儘管死緩已屬死刑範疇,官方也同時公佈了三大量刑理由,但對這位受賄6,400餘萬元,令公共財產、國家和公眾利益遭受巨大損失的高官受領死緩,死緩還是被「輕判了」。究其原因,還是因為公眾對「死緩」這一中國特有刑罰制度的不信任,國人對高官貪腐深惡痛絕。
基於「少殺、慎殺」刑事政策而產生的死緩,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但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死緩的執行卻與死刑立即執行有著相當大的差別。不容否認,在很多情況下,它已成為司法權力尋租的方式之一,判刑後違規違法保外就醫或減刑、假釋的「潛規則」盛行,因而成為不少有錢有勢者的「免死金牌」。有網民稱,目前只有死刑才能對貪官有威懾力,而死緩就意味著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門路的沒幾年就可保外就醫。而有一些網友甚至已在計算,「劉志軍最早何時可以出獄?」……
由此可見,違法必究之後,更要保證執法必嚴,這才是中國法治精神的完整體現。此次司法機關根據案情及劉志軍本人的認罪表現,依法審判,體現出有案必查、有腐必懲的決心和力度。我們同時期待,有關部門亦能不打折扣地執行法院判決,以重塑國人對中國司法制度的信心,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得以真正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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