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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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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毛挑戰剪布再敗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7-19]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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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上訴庭拒絕梁國雄就「剪布」向終審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資料圖片

——上訴庭令付立會政府訟費 隨時破產丟議席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文森)反對派議員於去年5月立法會辯論議員替補機制時拉布,主席曾鈺成下令「剪布」,策動拉布的社民連主席「長毛」梁國雄就此提出司法覆核不獲受理,上訴亦被駁回,早前他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昨日也遭上訴庭拒絕。上訴庭頒下判詞,指梁國雄有許多論點重複,包括《中英聯合聲明》及立法會主席的獨立性,法庭不接納他的講法,決定駁回其申請許可,並下令梁國雄要兼付曾鈺成及政府一方訟費。梁國雄聲稱「訟費昂貴」,很大可能破產並失去議員資格,希望有人「捐錢救濟」。

 該案緣於曾鈺成去年5月17日引用《議事規則》第九十二條,終止議員就立法會出缺條例修訂案作出辯論,梁國雄即日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同月19日,法院不受理梁的司法覆核申請,法官林文瀚當時在判詞中指,立法會有制定法律的職權,若提升至議員有拉布的憲法權利,是荒謬的說法,且立法會對其會議程序有自主權,法庭不會輕易干預。

法庭不輕易干預立會自主權

 梁國雄不服,再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今年2月1日也被駁回,上訴庭同意原訟庭法官林文瀚於判決書中的看法,包括:任何根據《議事規則》參與立法程序的憲法權利均不可能包括拉布的權利,議員發言或參與的權利必須與《基本法》第七十二(一)條賦予立法會主席主持會議的權力一併理解,並須受該項權力所規限;《基本法》第七十二(一)條賦予立法會主席的權力必須包括行使適當權力或控制會議的職權,當中包括以有秩序和公平恰當的方式進行會議,及在適當情況下終止辯論和將事項付諸表決的權力。

 林文瀚又指,第七十二(一)條所賦予的權力,由《議事規則》訂明的其他職權予以補充。至今年4月,上訴庭下令梁須支付曾鈺成和律政司的訟費,梁之後再入稟要求豁免或只支付部分訟費,但上訴庭再駁回其申請。梁早前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同遭拒絕。

大玩基本法負隅頑抗

 由於與訟各方早前同意上訴庭只需以書面處理梁的申請,故毋須開庭。梁的上訴主要圍繞《基本法》第七十三條有關立法會的職權,他認為案件涉及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包括議員在立法會制定、修改及廢除法例時,《基本法》第七十三條是否賦予議員按照《議事規則》去發言的權利;《基本法》是否規定立法會及主席必須遵守《議事規則》;主席曾鈺成終止議員辯論的做法有否違反《基本法》第七十三條;以及他是否違反《基本法》第七十五條,繞過全體立法會議員而自行制定可以「剪布」的《議事規則》。

張舉能:論點重複不接納

 上訴庭法官張舉能昨日在書面判詞中指,梁國雄申請上訴的論點重複,法院也不接納他提出有關立法會主席和涉及《中英聯合聲明》的論點,因此決定駁回其申請許可,並下令他支付曾鈺成與律政司的訟費。不過,上訴庭法官補充,是否容許梁國雄上訴至終審法院,涉及法律觀點的學術性討論暫未有權威性定論,應由終審法院自行決定是否受理。

敗訴仍死撐 出聲要籌錢

 梁國雄昨日在回應案件時稱,相信是次訟費昂貴,自己「很大可能破產」,希望有人捐錢救濟,又稱倘因破產而取消議席是「政治迫害」,他願意扣減議員津貼以保議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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