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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3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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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篇:提名委員會要經過普選嗎?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7-31]     我要評論

宋小莊 法學博士

 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的提名委員會組成,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已作出合理合法的安排。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提醒推動本港行政長官普選的兩個原則,其中一個原則就是要遵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如果不遵守,就發生要修改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問題。眾所周知,要修改是不可能的。而且西方國家領導人的提名也不必考慮選民基礎的問題。反對派如今提出不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提名委員會方案,要求進行「符合國際標準」的普選,實際上是要拖延普選的進程。

 1990年頒布的香港基本法要求由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普選時的行政長官候選人,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給出普選行政長官的時間表,同時要求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由於香港基本法對兩者都有「廣泛代表性」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又有基本法的解釋權,提名委員會按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方式組成,這是非常合理、也完全是合法的安排。

改變提名委員會組成的規定拖延普選

 對1990年基本法的安排,對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當時香港社會沒有什麼人提出異議,但現在香港的反對派卻紛紛提出有別於上述安排的各種方案,試圖取代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這是可能的嗎?

 在筆者看來,這不大可能。在今年3月,喬曉陽先生已經提醒推動行政長官普選的兩個原則,其中一個原則就是要遵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如不遵守,就發生要修改該法和該決定的問題。眾所周知,要修改是不可能的。說穿了,不要該法和該決定,就等於不要在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就是要拖延香港普選的進程。到底誰是香港普選的「罪人」,也就一目了然了。

 香港反對派的顧問團提出提名委員會要由分區直選產生,得到香港某些激進勢力的呼應,這種做法並不可取。理由是:(一)該做法違反了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二)該做法是要求「雙重普選」,對提名委員會成員普選後,再對提名委員會提出的行政長官候選人進行普選,違反了常理;(三)這樣由分區直選產生的提名委員會不符合香港基本法「有廣泛代表性」的要求,也不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此所作的「各界別、各階層、各方面的參與」的解讀。地區代表性也是代表性,但該代表性還不夠廣泛,未能符合「廣泛代表性」的要求。

 有人認為,既然如此,不妨按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來組成提名委員會,但把選舉委員會四大界別、38個小界別的選民基礎加以擴大。筆者認為,這種做法也不可取。理由是:

 一、選舉委員會雖由選舉產生,但並不強調其選民的普及、不強調選民基礎的擴大,而是強調廣泛的代表性、強調各界別、各階層、各方面的參與。當時選舉委員會還擔負著提名和選舉行政長官的「雙重」職能。到行政長官普選時,提名委員會只擔負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單一」職能,根本不必考慮其選民基礎問題。將不必要考慮的因素考慮在內,是缺乏智慧的。

國外領導人提名未必考慮選民基礎

 二、在當今民主社會,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的提名通常也不必考慮選民基礎問題。例如美國總統由政黨提名,共和、民主兩黨在美國人口中不到3%,而參加黨代會的代表尤其少,根本不必普選才能成為代表。又如聯邦德國總理由總統提名,只要一個人就可以決定,也遠不如日後香港特區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再如英國的內閣首相,也都是黨內提名,談不上選民的普及或選民基礎的擴大。再如法國總統雖由普選產生,但卻由四萬餘名特殊公民負責提名,有提名權的選民不要求由選舉產生。雖然這都是國家層面的制度,與香港特區作為地方層面的制度不同,但可作參考。如國家要人的提名都不講究選民基礎,地方要人的提名更不必講究了。

反對派志在廢除功能組別選舉

 其實,反對派要求提名委員會由普選產生,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在於功能團體選舉。現行的選舉委員會有38個界別,其中的28個界別與立法會的功能界別相同。該28個功能界別中,有10個界別由團體票選出,有8個界別兼有團體票和個人票。如把其中的團體票擴大為董事票或理事票,或進一步擴大為個人票或職員票,則功能界別選舉將名存實亡。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強調在行政長官普選後才考慮功能團體選舉的普選問題,但反對派現在就要廢除功能團體選舉,也是抵觸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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