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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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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拒認罪 檢促嚴懲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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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5天庭審,薄熙來案昨日一審結束,法庭宣布擇期宣判。新華社

——被告自辯90分鐘 一審完結 擇期宣判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殷江宏 濟南報道)經過五天的公開審理,全球矚目的薄熙來案昨日在濟南市中級法院一審結束。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認為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三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及濫用職權罪,並因其「罪行極其嚴重,且拒不認罪,不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提請法庭依法從嚴懲處。薄熙來在庭上做了長達90分鐘的自行辯解,稱指控非常勉強,證詞謊話連篇。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昨日庭審進入辯論階段。公訴人先在庭上陳詞,再由被告薄熙來自辯。公訴人發佈公訴意見,認為起訴指控薄熙來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薄熙來單獨或共同受賄共計折合人民幣2,179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共同貪污公款人民幣500萬元,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予以數罪併罰。

公訴人指三罪確鑿應併罰

 公訴人稱,薄熙來在檢察機關偵查和審查起訴期問,都曾對某些犯罪事實做過供述,寫過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但是,在這幾天的庭審中,薄熙來不僅對有大量確鑿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予以矢口否認,而且連庭前親自書寫的材料和親筆供詞也予以推翻;對濫用職權罪,被告人薄熙來僅承認自己有錯誤、負有責任,但同樣不承認犯罪。這足以說明其拒不認罪的態度,提請法庭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國家法律依法從嚴懲處。

 公訴人稱,在案證據充分證明被告人薄熙來通過其妻薄谷開來收受了徐明給予的231.86萬歐元購房款,薄谷開來使用上述款項購買並實際佔有別墅。薄熙來雖當庭辯解其對薄谷開來收受徐明錢款購買別墅一事並不知情,但在案證據充分證明了其知情且默許的事實。其辯解不是自相矛盾、就是蒼白無力。

 公訴人認為,薄熙來與薄谷開來的夫妻關係決定了他們是利益共同體,在這種共同利益的驅使下,形成了「丈夫利用權力為請託人辦事,妻子收受請託人財物」的共同受賄模式。在這樣的模式下,不論薄熙來對薄谷開來收受財物的認識是概括的還是具體的、是事前明知還是事後知情,都不影響其與薄谷開來構成共同受賄犯罪。

 對於控方的另一指控貪污罪,公訴人稱,薄熙來利用其管理上級單位涉密場所工程資金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王正剛、薄谷開來共同侵吞了500萬元公款,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貪污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構成貪污罪。

谷殺人案是薄濫權總動因

 關於指控的濫用職權罪,公訴人認為其一系列行為都是緊緊圍繞薄谷開來殺人和王立軍叛逃來進行的。但追根溯源,薄谷開來殺人案是薄熙來濫用職權行為的總前提和總動因。有充足的證據證明,薄熙來在獲悉其妻薄谷開來涉嫌殺人後,有意違規違法實施了干預辦案、打擊報復、違規免職、弄虛作假等一系列行為,其濫用職權的故意不證自明。而其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和不正確履行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構成濫用職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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